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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让善良的人们等待了11年的法律终于出台了

16日,怀胎11年的中国第一部慈善法终于终于落地开花!

1000亿元,是目前中国慈善捐赠的总额;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全国有6500多万人;但中国的慈善立法却明显滞后,现实一次次冲击着法律缺失的空白和灰色地带,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给中国慈善事业来了一场“慈善风暴”,让国内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一落千丈。中国社会才真正意识到慈善立法的重要性,慈善立法进程才开始提速,但在“慈善”如何定义、慈善事业姓“民”还是姓“官”等多个问题上还是争议不断。如今,终于走进依法做善事的大时代。中业君认为,如果哪天慈善深入全社会,成为全社会皆大欢喜的好事,那慈善立法的意义真正体现出来了。

外国富人为何乐捐?

慈善干什么?寻常老百姓会想:那是政府的事,那是富人们的事,与我何干?其实不然,慈善不是给富人立法,而是全社会的事情。当然,中国一些富人在公益慈善事业的缺失,多少令人汗颜。网上有个说法,中国富豪做公益慈善的投入仅为美国富豪的1/50 ,中国人均公益慈善捐款是美国人均的1/5500。

许多美国人都认同钢铁大王卡内基的观点:“一个人到死的时候还是家财万贯,这是一种耻辱。”不少美国人认为,人在世上是作为管家来管理上帝交托给他们的财富。他们不是财富的真正拥有者,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孩子们从小就为各种事情捐钱,他们认为帮助有需要的人是理所应当的。从当年的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钢铁大王卡内基,到当代的盖茨和巴菲特……关心慈善事业,捐出大笔善款,美国富翁们似乎都十分热衷这项事业,为什么?

这就是根深蒂固的美国慈善文化。美国媒体认为,慷慨捐献是美国亿万富翁一种不成文传统,一种成功企业家必备的素质,一种有钱人得到社会认同的标准。有分析称,做慈善不是捐款人吃亏,受助者得益的零和游戏。热心慈善可以为富豪赚取更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当商业人士通过捐赠引起社会关注和信任时,会累积更多的声望,让人感觉到此人有信用。这种公众形象可以吸引更多客户,得到更多投资。

最早慈善立法的是英国。早在1601年,英国就颁布了慈善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这部诞生于1601年的法律叫做《慈善用途法》(又称《伊丽莎白一世法》),在它的序言部分比较详细地提到了当时英国社会主要的公益慈善行为,其中包括:救济老年人、弱者和穷人,照料老人、受重伤的士兵和水手,兴办义学和赞助大学里的学者,修理桥梁、码头、避难所、道路、教堂、海堤和大道,教育孤儿,兴办和支持劳动教养院,帮助穷苦的女仆成婚,支持、资助年轻的商人、手艺人和体弱年衰者,援助囚犯赎身和救济交不起税的贫困居民等。应该说,英国《慈善用途法》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慈善事业的主要范围,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其深远的影响力,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做慈善享受税收优惠

这次,中国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为了鼓励慈善活动,还规定“慈善组织、受益人都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则明确将对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于来自企业和境外的捐赠,慈善法也作了相关税收减免规定,如“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税收考虑也是外国富豪乐意做慈善的一件事。美国没有单独的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都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税法是美国慈善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之一。根据联邦税法,慈善组织的活动必须限于公益性。美国慈善组织完全公开透明,捐款、会员会费、管理人员薪酬、慈善开支去向都有记录,任何人都可查阅。

美国遗产税覆盖面很小,只有当遗产达到500万美元才会征收遗产税。对美国富豪阶层来说,这的确是个大问题。美国法律规定,如果父母要将遗产留给儿女,需要交50%的遗产税,如果一代代传下去,到第四代,上辈留的遗产基本就归国家了。不过富豪阶层有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规避遗产税,最普遍的方法是成立一个非盈利基金会接受捐赠,实现财产转移。捐赠是免税的,捐了还能有好的声誉,增加自己作为个体的政治影响力。

香港多年名列全球十大慈善地区,每年有超过六成市民作出慈善捐款,邵逸夫、李嘉诚等“大善人”在内地更是如雷贯耳。港人热衷行善,与政府的政策鼓励也有关。例如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规定,民众捐钱给认可的慈善机构和信托团体可以免税,最少只需捐满100港元善款,多捐则多免。市民如果将不动产、遗产赠送作慈善用途,也不需要交纳不动产转移的印花税,更能豁免部分遗产税。

慈善组织如何加强监管

近年来,一些慈善组织在募捐情况、募集款物使用详情等方面不够公开透明,屡遭公众质疑。中国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在非营利组织(NGO)信息披露方面,英国采用的是“行政监管模式”。英国是欧洲慈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860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增进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信心。1992年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慈善法规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是义务的,不但慈善组织不得谋取任何利益,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也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另外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与政府组织有任何瓜葛,不得从事任何与慈善无关的活动。

德国为了规范慈善机构的运作,设有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DZI)和天主教联盟两家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其中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创立于1893年。它们的监督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是建立在自身“公信力”的基础上——它们向通过其审查的社会福利组织和慈善组织颁发“捐助徽章”,由此认证这些组织具备募捐资质。由于公众认可这两家机构的权威性,所以获得其“捐助徽章”的组织比未获认证的组织更受公众信赖,自然也更容易得到捐款。

一部慈善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劳永逸,还需在实践中发展。关于互联网募捐的限制问题,有专家认为,很多人觉得这一条是要防止网络欺诈,但是这超出了慈善法的范围,不要把慈善法变成一个防网络欺诈法或者防网络诈骗法;不同行为要用不同法律,不要让慈善法有过多的负担。

图片 /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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