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证人出庭制度成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观察到,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证人出庭条件和标准不一,证人不愿出庭,以及对证人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措施种类较少、保护程序的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澎湃新闻(www.)从施杰处获悉,他将提交题为“关于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提案——以成都市两级法院做法为样本”的提案。
施杰认为,在“侦查中心主义”以及“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我国刑事审判长期存在法官依赖卷宗断案的现象,使庭审虚化,他建议加强证人出庭以及证人保护。
推行视频询问,强制关键证人出庭
施杰建议,首先应规定证人出庭的条件。他举例说,成都市法院在进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过程中,规定了证人出庭的条件,按照普通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等进行分类,根据证人所属类别制定出不同的出庭标准与依据。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或开庭前五日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同意该申请,以法院的名义制作和送达出庭文书,告知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同时对庭审中和庭审后的证人出庭申请,制定出相应的处理原则。
施杰说,据他了解,2015年到2016年,成都法院在刑事庭审实质化示范庭案件中,证人出庭比例由2015年的68.67%上升到2016年的73.23%,较之于以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有着较为显著的提升。
施杰认为,证人出庭对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和推进庭审实质化,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证人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出庭,因此,建议以视频作证的方式,让证人通过视频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从而质证。
“对于有条件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关键证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否则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施杰在提案中建议。
施杰还建议细化立法中未予规定的出庭作证调查程序,规定作证程序,确立证人效力优先原则。在作证顺序方面,建议先由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质询再依次出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其次,在对证人发问及询问质证中,建议采用“谁申请谁先发问”的发问顺序;在具体的发问方式上建议采用“一问一答”的闭合式发问方式。最后,确立人证应当优先于言词证据的原则,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只能辅助出庭。
建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
在证人保护方面,施杰在提案中建议,应明确证人保护主体及其职责,建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为主、公检法三机关为辅、其他单位密切配合的刑事证人保护体系。
具体而言,由专门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受理保护申请、审批,决定证人保护的等级、期限、措施,制定保护方案,决定保护的变更与解除,受理证人关于证人保护的申诉、控告,实施特殊保护措施,公检法机关协助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开展保护工作,负责具体执行一般保护措施。
施杰还认为,应扩大证人保护范围,专门证人保护机构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具体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适用的案件范围;扩大证人保护内容,不仅对证人人身安全予以保护,也应对财产安全、法律安全、精神安全予以保护。
在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方面,施杰建议,在庭审中采取在作证室同步视频作证的模式,通过模糊证人面部特征,以及特殊处理证人声音的方式,达到隐蔽作证的目的。此外,对于普通证人,应当采用在庭前核实证人身份信息,而非当庭宣读证人信息的方式,同时,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隐匿证人个人信息,对证人的信息进行技术化处理,以保证证人信息不被泄露。
施杰还建议对证人给予出庭补助以提高证人出庭率。他说,庭审实质化改革以来,成都两级法院对出庭作证证人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进行了补贴,大大提高了证人出庭率。建议法院参照法院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根据案件性质以及证人出庭重要性的不同而对证人予以补助,切实保障证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进而保障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的质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