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8月27日电(黄安琪高天浩)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对审判意义重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得比较差。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对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深入探讨。黄浦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助理张璐表示,在黄浦区检察院公诉科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较低。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不愿来”、“不敢来”、“不能来”的情况较为普遍。不少公诉人也选择宣读证人笔录,减少所谓的“麻烦”。
对此,黄浦区法院刑庭法官助理章刘岚认为,对于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法院要有准确把握。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又要做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让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谈及如何有效保护证人、鉴定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时,章刘岚表示,可考虑一些“隐蔽方式”,如运用双向视频、音频传输技术完成证人的作证、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以及法庭的询问。
张璐则表示,应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经费保障制度。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可以对证人出庭进行补助,但目前尚未实行,建议加大力度,明确证人误工费、交通费等出庭补助的数额标准、发放程序,确保出庭作证的证人能够得到不低于本地公务员差旅标准的经济补助。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表示,证人不出庭存在主观原因,公安、检察机关也要转变观念,欢迎证人出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