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丁家发
食品保质期经常分春冬季、夏秋季,当春夏难以鉴定时,食品保质期如何算?日前,南京市民王先生购买的糕点,生产日期为4月16日,保质期标注为“春冬120天,夏秋60天”。如果按照春季120天来算,则还未过期,如果按照夏季60天来计算,则刚刚过期。那到底过没过期呢?(6月26日《扬子晚报》)
食品保质期一般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它是鉴别能否继续销售和安全食用的重要信息之一。然而,现实中许多食品的保质期标注,却像一道烧脑的数学题,由消费者自己去计算,这让一部分实质上已经过期的食品“蒙混过关”继续销售,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一般来说,在保质期内的食物是可以放心食用的。很多商家在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大幅度降价促销,就是为了在超过保质期下架前抛售,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但有些商家却在保质期时间上大做文章,标注保质期并不明确什么时间到期,而仿佛设置成了一道数学题,让消费者自己去计算。
食品保质期之所以分春冬季和夏秋季,是因为在不同的季节,气温不一样,意味着食品存储条件也不一样。春冬季节气温低,食品保质期会更长一些;而夏秋季节气温高,保质期就短。以南京市为例,2021年南京入夏的时间为5月27日,这意味着消费者买到的糕点自4月16日生产,至5月26日春季结束,共度过了40天,占春冬保质期的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保质期。5月27日进入夏季,则剩余保质期为夏季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即40天,应于7月6日过期。因此,该糕点售出时仍在保质期内。但这么复杂的烧脑计算题,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算得清楚?
食品安全无小事。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商家对食品保质期的标注,应当一清二楚、明明白白,而不是让消费者自己烧脑计算。商家不能在保质期上“算计”和欺诈消费者,否则,一旦欺诈消费者的内幕败露,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商业信誉受损不说,还要受到严厉的行政和经济惩罚,最终将得不偿失。
作者:丁家发
来源: 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