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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种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他们的监督,并可由他们罢免。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在闭会期间,经过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与此相适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对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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