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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代夫满月岛】小两口出发前4天取消出国蜜月旅行,3万韩元团体费旅行社不退款,法院这样判决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15日消息(记者江山通讯员)小两口因故取消了马尔代夫蜜月旅行日程,提前4天通知旅行社,收到的答复是,提前缴纳的3万多韩元旅行费不会退还。8月15日,《长江日报》记者发现,武汉洪山区法院要求旅行社不退款,退还一半夫妻费用。

2017年12月10日,一对夫妇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马尔代夫满月道7号5夜旅行合同,并约定出发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总费用为31400韩元,包括香港-马来往返机票和2名酒店住宿费,支付了出发前的全部费用。2018年1月18日,家里有事,小两口决定取消行程,立即通知旅游公司,1月19日与旅行社协商后续事项时,被告知取消行程不能退款。

小两口在旅行日程开始前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3万多韩元的团费包括马来一晚酒店、满月岛两晚豪华房间、两晚水泡、岛早餐晚餐、往返机票等,认为部分费用支付可能还没有实际发生。另外,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行者如果在旅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将根据旅程开始6日至4日旅游费用总额的50%扣除必要的费用,并根据旅程开始3日至1日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必要的费用。旅行社完全不退还团体费的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旅行社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签署的项目,为夫妇提供往返机票代理、马尔代夫满月岛酒店服务,改变日程实际上是自由星球。旅行社已经根据合同办理了机票及酒店房间预订等服务。但是,他们被告知,在没有客观合理理由和理由的情况下,旅行2日单方面确定取消旅行,这样随意违约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退款要求,因此已经支付的自由代理项目的费用损失必须自行承担。自由代理。

法院在这对夫妇支付款项后,因突发事件于2018年1月19日向旅行社正式通报了取消旅行、解除合同和合同法相关约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旅行社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这对夫妇取消行程会产生实际费用,因此旅行社承担了无法证明的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支持这对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旅行社根据合同向这对夫妇返还15700韩元。旅行社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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