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海水务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监督,严格执行职务,水利、供水、排水、海洋四大行业执法并举,2021年全市共查处各类水务海洋违法案件1300余起,罚款9200多万元。另一方面,水务海洋执法部门严格实行“谁执法”责任制,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用案件解释法警告教育作用,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目前选定典型违法事例予以公布。
情况1:禁止堆强度,“豁免清单”显示温度
一、事件原因
水上侵权工程
二、案例介绍
2022年2月,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水道巡逻时发现,一家公司在水道管理范围内堆放货物,堆积的物品面积约为18平方米。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查手续,从事临河堆活动,实施侵犯水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一)项规定,依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要求现场培训与事件相关的机关人员,立即清除堆积的物品。此后,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发现现场堆被清除,当事人承诺加强管理,杜绝类似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以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堆放面积小、情节轻微、及时消除损害结果,本台最终对其做出了“不可处罚”的处理决定。
3,非法有害性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会对防洪安全造成危险,轻堆会堵塞防洪通道,影响防洪救援,如果堆的重量超过河道堤垫的承载极限,则会造成堤坝损坏、河水倒灌等严重损害后果,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事件的启示
上海作为全国重要的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口密度集中,防洪工作一直处于重要位置,防洪无小事,“宁可十防九工,也不要一下子放松”,因此,严禁沿河企业作业、经营时危害河堤(防洪墙)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及时消除损害结果,执法机关最终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如果当事人接受教育后仍不改正,或者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去年12月以来,为了优化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本市水务法领域出台了包括“水侵权工程”等5项内容的轻微违法行为豁免名单。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执法威慑,消除安全风险,对严重危害河堤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一方面加强普法宣传,对第一批违法和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加强指导和教育,通过有力、有温度的执法,促进对方人的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有害后果,不进行行政处罚。第一次违法和危害后果轻微及时纠正的,可以不受行政处罚。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第1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河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堆放材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行为
市水务法本台、区水路行政主管部门或乡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不造成有害后果,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批准,堆放面积小于70平方米,首次发现。
水上海洋执法穿梭申报小程序的添加方法
方法1
在“上海水务海洋”公众号主页菜单栏上,单击“手持服务-水务法律专线”,即可进入小程序。
方法2
执法总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