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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通报天价虾】“天价鱼事件”网友太可爱了,但其他各方都有责任!

生效三天的哈尔滨“天价鱼”事件与青岛“天价大河”不同,长安君(微信ID: Changanjwj)期待的“真相”已经坐在摇晃了几天左右的“海盗船”上。每天都有新的揭露“上帝的转折点”。现实比电视剧更引人注目。“舌尖上的价格”再次被推到风浪的尖端。

相关部门出面处理似乎比“天价大夏”更快,为什么“神的转折点”一点也没有停止?责任在谁身上?

首先,责任不是网民。景区消费昂贵,几乎是象征性的“刻板印象”。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出现这样的“天价”事件,那么“愤怒比真相飞得快”。

“农家乐消费万元”、“近根不足2”、“殴打顾客”、“强制结账”、“勾结警察奖”等关键词,如果任何人容易触动可能成为“潜在受害者”的旁观者敏感的神经,自然站得住脚的可能性就更大。

更何况,此次新闻距离不明确的青岛“天价大河”事件并不远。网民们做出了同类关键词的联想推定,在几秒钟内事先判断谁对谁错,这也是大众舆论的一般惯性。

但是哈尔滨的“天价话”曝光后,我们看到的是大多数网民表现出的理性克制。大家用“先看事实”代替有罪推定,用追究阵代替“一边倒”的辱骂,用法律代替以情绪为依据。

网络上流行“非理性推理”一词。警察与平民的冲突,警察错了。城市管理与小贩冲突,城市管理错误;公务员和谁的冲突都是错误的。大大小小的管理,一切都会错;普通人冲突,有钱的一方错了。医院和病号冲突,医院错了。老师和学生发生冲突,老师错了。男人和女人冲突,男人错了。驾驶碰撞,驾驶好车的错误;政府和公众之间的矛盾、政府错误;两个人发生冲突就不发微博的那个错误。" "

这次事件导致游客陈发表微博后,网络上“三句话赤膊上阵”的代入感舆论没有优势。就像青岛“天地智宇”事件一样,没有以“段子手的狂欢”传播对一个城市或旅游业的不满,也没有呼吁地区攻击和“抵制”。

相反,此次舆论漩涡中更经常出现“市场行为”、“合同”、“法律常识”等关键词。

就“天价论”而言,@裸枪在哈尔滨当地消费和冷水鱼价格现状中认为定价合理,@打开水族馆的生物男性结合鱼类专家的观点和经验认为过高。列举事实,讲道理,根据事实判断,反映网民观念表达的理性化,反映中国网络舆论生态的不断成熟。

与“青岛大河”事件截然不同的是黑龙江和东北网民的“历代现象”。当地网民主动传播当地人的观点和声音,赋予了广大网民更多的信息来源,使广大网民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断。长安君认为,这种现象并没有阻碍舆论的客观真实性,反而形成了舆论的大冲,使过热舆论的破坏力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舆论的崩溃。

在一个舆论事件的是非判断中,中国网民不再是“多依靠”,而是“战胜对”。为此,长安君订购了一个大赞。

第二,卖方的责任毋庸置疑。

商家自己定价无可厚非,春节这个旅游旺季,成本增加和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使价格上涨。但是根据《价格法》规定,商家的自主定价权不是可以任意定价的,规则也要公平地说。

仔细看,商家的“侦察家”一词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游客由旅行社“引导”进店消费。如果商家和旅行社利润悬殊,造成了有限的消费环境,那么这个“定价”就明显违反了。

“野生”宣传,客户签名造假就不用说了,卖家抛出“地方海关官员”的关键词,向游客涉嫌“公款消费”的民生痛点引导舆论箭头,转移公众视线,最终被当地部门造谣,也是错误行为之一。

第三,游客买家有责任。

他不是自愿选择“天价语”的。无疑心里不公平,但后来举报时故意隐瞒“最终收费7200元”的事实,添加了“强买强卖”和“观相结合”两种不客观的描述。毕竟不管他是否有理,在这个公共舆论事件的升温过程中,他扮演了“煽动投机者”的角色。

第四,责任在于媒体。

当然,春节刚过,媒体的反应速度可以说非常快。但是在这件事上犯了两个“通病”。一个是标题党。第一次,“天价鱼”这样夸张的标题引人注目。二是为“新闻抢劫罪”部分牺牲了新闻的客观真实性。一家媒体只采访一个当事人,一个片段提出调查结果,让读者完全看不到全部事实,很难还原事件真相。

第五,对管理部、调查部负责。

哈尔滨松北区政府部门通报说,松北区立即成立特别调查组,正在推进涉方。

行专项调查,不仅介绍了事情简要经过,还针对鳇鱼价格、斤两纠纷、实际消费金额、民警执法情况进行了逐一说明。

这样开明的姿态是值得赞许的,也让对执法民警的猜疑之声消散,但整个事件却未就此水落石出,留下了三个新的疑问:

1. 单方取证就够了吗?

调查部门说“因通过消费者所留多种联系方式均未联系到消费者,现阶段的调查只能对涉事饭店方进行取证”。即便同样是认为“商家有权自主定价”的结论,如果有调查过举报的消费者方、给出证据,结论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就将截然不同。

2. 调查结论是越快越好吗?

当天成立小组并出调查结果,这显然是有应急预案,说明政府在应对舆情态度和机制上的巨大进度,值得赞赏。但这过快的反应,引发了负面的次生舆情:网友认为调查有“草率”之嫌,怀疑存在“庇护商家、替地方站台”情况。

商家是否存在回扣、鳇鱼是否野生、是否缺斤少两,甚至最最基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有效问题”,都没有交代清楚,便一句“自主定价权”答复了,未挠准舆论期待回应的“痒处”,快犹不及。

3. 商家和消费者的疑点究竟真相如何?

通报过后,围绕商家的疑点还有这么几个:1、398元一斤的鱼定价依据是什么?跟进价是什么关系?2、标榜“野生”是否存在欺诈?3、被投诉10斤写成14.4斤,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该作何处理?4、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

长安君查询了下,若“鳇鱼非野生标称野生”或“缺斤少两”属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收违法并处1-10倍罚款。

如果按照涉事商家声称的为“野生鳇鱼”,并且该鳇鱼属一、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那么在销售过程中售卖纯正野生鱼类,商家可能触犯刑法;倘若售卖的鳇鱼不是野生鱼,而是店家冒充野生鱼高价售卖,则涉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消费欺诈,故意造成消费者误判的,按消法规定商家应按照4倍消费价格返还消费者。

如果商家确被证实“缺斤短两”行为,消费者要求返还多付价款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责令改正,也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若“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属实,违反《食品安全法》,可处过期期间经营额10-20倍罚款。如属实,卖家可能面对超千万的罚款。

围绕顾客陈某的疑点还有:1、当时是否有嫌贵不吃、酒醉赖账行为?2、到底存不存在缺金少两或多算账的问题?目前尚没有调查结论,举证责任是在陈先生一方。

这些疑问都待解,但不能把网友逼成专家和调查员,拿着放大镜查法条、找依据,而是应该由权威部门来解答。

天价鱼事件的一波三折,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舆论与法治”课。买家欲煽动舆论造势来非理智维权,卖家想造假和泼脏水转移舆论,媒体通过抢新闻和标题党争抢舆论焦点,政府为应付舆论而草率定论,上述都是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不稳定因素。而在这一次次的不断“反转”和“打脸”后,越来越多的人找到了如何看待争议性热点公共事件的明路:基于事实、信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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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空万里:致敬过年不能回家的维和警察,你们是好男儿,不止是春晚上迅速报过的那一串字幕!

@老狼20132013:腐败的进展,百姓是拍掌的!看到了社会的希望!

@刺猬OjIY:支持习总,对石油帮这样的团团伙伙要坚决清理,开始是祸企,后来就会祸国。

@官人学吐槽:石油帮拿下是好事,油价是不是能降了?

@WINDYFOXXC:祝祖国强大,利民惠民的声音更多。

关于作者: l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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