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别处花钱买来孩子,再报假警称捡到弃婴,从而让买来的孩子能够顺利登记户口,让“收养”合法化。靠着这样的方式,让买来的婴儿合理化,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今日就有一起案例就是,据悉被贩卖婴儿被洗白身份落户买主家,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去瞧男子贩卖婴儿以捡弃婴名义收养洗白的详情吧。
被贩卖婴儿被洗白身份落户买主家
近日,澎在广西柳州调查证实了一起贩卖婴儿后成功落户案例。调查显示:2017年9月巴某以3万元价格从柳州融安县李某某处购入男婴。随后,按李某某的指导巴某以“捡拾弃婴”之名报警;2023年2月底,融安县民政局发布《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此后,民政局为巴某办理领养手续;至此,买来的男婴通过收养程序洗白,落户巴某家,买婴成为“合法收养”。
记者梳理柳州市2021年度的39名“弃婴”流向发现规律,“捡拾者”报警后“弃婴”被警方送往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其中有30名“弃婴”,又通过寄养渠道回到“捡拾者”手中,76%的“弃婴”出现了“谁捡拾、谁抚养”的现象,完成了从“捡拾弃婴”到“抚养”的闭环。与巴某洗白婴儿身份的手法高度吻合。调查中,李某某自述已卖出4名婴儿。
贩卖婴儿罪量刑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的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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