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下列食品不允许经营销售: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9)超过保存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