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书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了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包括正、副本)等7种许可证书样式,新版许可证书样式自2019年9月1日起启用,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新版许可证书样式向新申领单位核发相关证书。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新版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确保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要明示办理标准、程序要求,按照时限办理,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同时,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9年尚未到期的许可证书,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2020年12月底前为其更换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制剂
三、药品经营
四、放射性生产
五、放射性经营
六、放射性使用
七、互联网药品信息
来源:医谷
编排: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