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3月,小李入职一家上海的物流公司任职物流调度主管。公司老板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决定不予缴纳社保,按每月300元补贴给小高。且与小李协商后,签订一份不购买社保的承诺书,承诺书大致内容是这样的:本人在就职期间,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保,同意接受因该公司不为本人购买社保构成的补贴300元/月。2020年2月,小李发生得了胆结石,动了小手术,且没有医保导致个人自费承担了3万元的医疗费,因此,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保部分的1.2万元医疗费,且要求公司补交工作期间一年的社保,问小李能胜诉吗?
【解析】小李胜诉。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小李从2019年3月就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自上班之日起就应该享受医疗保险,即自小李上班之日起就应该为其缴纳社保。该公司以《员工不购买社保 (申请)承诺书》为由,不给徐某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员工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员工承诺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单位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