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最近经常被问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的问题,
据此进行一些法律依据和法律判例的整理。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依法享有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享有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的权利。
其次,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属于普通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属私法领域的侵权责任赔偿;工伤保险关系由国家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属公法领域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
再次,在用人单位已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前提下,已形成工伤保险合同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后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机构亦负有支付义务,以体现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及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判例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川32行终23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云03行终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