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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贷款事宜】贷款、保险捆绑搭售,签名造假,欺诈,这份《借款合同》足以为证

这份《借款合同》不仅不成立,反而可以作为证明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串通欺诈借款人的证据。

1.捆绑搭售。借款合同第五条(贷款发放)明确载明,甲方(借款人)向某保险公司办理完毕保证保险手续后,乙方(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账号××××。该条内容直接透露两点信息:

(1)本案贷款的发放前提条件是借款人必须购买指定的保险,否则借款人无法获得本案贷款;

(2)借款人没有权利选择是否购买指定的保险,更没有权利选择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以代替之。

可见,本案中,借款人如要获得本案贷款,便在购买上述保险问题上没有了选择权。但是,本案当中的借款人系个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之规定,本案借款人属于消费者,就有消费者依法可享有的各项权益,而该条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6条第2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5款之规定。因此,依照《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该条内容无效。

2.伪造签名。该借款合同系贷款银行单方制作、未与借款人协商、供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共5页,纸质版,落款处加盖有贷款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但没有借款人签字,而是被打印上去的借款人姓名(宋体字)。可见,本案借款合同欠缺合同各方的合意,故不成立。但是,贷款银行却将该协议当中的打印体姓名说成是借款人的电子签名,极度歪曲电子签名的概念、内容和形式,严重误导借款人,并凭借此类所谓协议,利用技术手段持续从借款人银行卡内扣取资金,构成欺诈。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律师审阅报告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和解方案、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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