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财有道

【次责保险公司赔多少钱】父亲轧死2岁儿子还获保险理赔111万引关注 律师释疑

父亲倒车不慎轧死两岁儿子保险公司被判赔111万元引关注

网友: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例。

父亲倒车不慎压倒两岁儿子致其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这一案例一经公布,便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争议,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网友提出疑问:“这笔钱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很多人认为,父亲是肇事者,肇事后还充当赔偿请求人,最后获得赔偿,似乎有转嫁“过错”之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去看一下。

案情回放父亲倒车不慎轧死儿子 起诉保险公司索赔138万余元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不同意赔偿。被告方认为,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法院判决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 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共计11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那么,法院为何会这样判罚?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青浦法院”中的法官提示可见这样的内容:“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辆起步、行使、停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轻心。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释疑

情归情,法归法 单纯从法律上来说判决并无不当

该案例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披露后,多位网友的观点与保险公司辩护观点一致。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有了这样的判决先例,以后会不会有人恶意效仿?如何防止居心叵测之人利用这一手段骗保?父亲作为肇事方,难道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针对上述疑问,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婷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解答。

吴婷律师认为,分析该案时,首先要看一下该案适用哪个版本的车辆保险合同。

2020年9月之后,我国使用了最新版本的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交强险限额上升为20万元的这个版本。2014年至2020年9月期间,我国使用的是上一版本的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2020年8月,应当使用上一版本的车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2014版条款)。

我国在2014年之前的保险条款,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是不赔的。后来保险合同去掉了人身伤亡不赔,仅留下财产损失不赔。

根据2014版条款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造成了与家庭成员有关的交通事故时,只免赔财产损失,不再免赔人身伤亡损失。

所以该案中,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这个案件引发热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此次事故中的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因此,有网友担心存在道德风险,比如一方家庭成员利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导致另一方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是不是根据2014条款,保险公司仍然需要理赔?会不会有人效仿类似的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吴婷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亲属之间的交通意外,绝大部分都是意外为主,存在道德风险的是少数情况。如果因为少部分案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就将大部分的意外状况下的交通事故拒赔,对绝大部分家属是不公平的。

此案审判法院也特别提到,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

至于吴先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肇事司机主责致一人死亡时,要按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但该案中,肇事司机能获得受害人家属也就是小吴母亲的刑事谅解,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而吴先生是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决中并没有涉及。

另外,如果真的存在骗保,那就涉及到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所以,如果能查实不是意外而是犯罪,仍然可以防范道德风险。

吴婷认为,情归情,法归法,虽然很多网友对该案的判决表示不理解,但单纯从法律上来说,判决并无不当。对于大多数父母而言,失去孩子已经是对他们最大的惩罚,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希望大家能以宽容的态度,对人性保有信任。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综合澎湃新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青浦法院”、《都市快报》等

来源: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 鲁达

1.内容基于多重复合算法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创作,旨在以深度学习研究为目的传播信息知识,内容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反馈举报请
2.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站点无毒无广告,请读者放心使用!

“次责保险公司赔多少钱,出车祸了对方次责保险公司赔多少钱,次责保险公司赔多少,全责保险公司赔多少”边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