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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货车出侧翻事故,中国人寿财险榆阳支公司拒承担鉴定费被起诉

2020年3月19日,榆林佳日集团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日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属不计免赔险(限额213120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 。

2020年7月10日10时40分许,佳日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焦某持A2驾驶证驾驶该重型半挂车沿G210由北向南行驶至G210701KM+350M处路段时,该车发生侧翻,致该车、路边水渠受损、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佳日公司支出施救费11000元。重型半挂车经司法鉴定,该车车辆损失为120150元,佳日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3600元。为此,佳日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佳日公司车辆损失费120150元、施救费11000元、鉴定费3600元,共计134750元。

中国人寿财险榆阳支公司表示,佳日公司诉称事故及该车的投保情况属实。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公司不予承担。

榆阳法院认定,佳日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该鉴定意见系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且证据能够证明佳日公司的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佳日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金责任,故佳日公司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佳日公司车辆损失费120150元、鉴定费3600元、施救费11000元,共计134750元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诉讼费不予理赔之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佳日公司车辆损失费120150元、鉴定费3600元、施救费11000元,共计134750元。

(M)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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