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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辽宁省拟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企业提供便利支持妇女生育后返岗

5月28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我省将再次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订,拟就生育支持、生育妇女权益保护、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作出规定。日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已作出五次修正。此次修订增加了支持生育的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为加强对生育妇女的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条例》进一步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5倍的标准征收。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省司法厅提示,人口问题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长期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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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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