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财有道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因超生被开除或解聘 在我省将成历史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因超生被开除或解聘在我省将成为历史。

据介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于2003年,2015年国家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作出修正,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仍有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修正案草案只针对第四十五条提出修改意见。

条例原条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修正案草案将此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该表述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的表述保持了一致。

*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

责任编辑: 鲁达

1.内容基于多重复合算法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创作,旨在以深度学习研究为目的传播信息知识,内容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反馈举报请
2.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站点无毒无广告,请读者放心使用!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最新,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边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