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房子开始卖了。”
开始搬房子
结果在我看来没有开始。" "
买特殊房子的人。
2015年10月10日晚,江苏省遂宁县,当地木材厂总经理阿姨金死亡渔业中发生翻车事故,不幸遇难。
李某金去世前欠了金东海(化名)夫妇44万多元债务。2015年10月21日,金东海夫妇将李某金的妻子吴某侠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侠一家人偿还李某金的债务。李某金去世前后,李家夫妇名下的两套房子进行了赠与和转卖。小房子已经卖给一个叫杨茹的人,没有办法,原告金东海夫妇只能要求法院认定被告吴某侠和儿媳侯玲签订的大房子卖房合同无效。
法官认为,侯玲结婚后与公婆住在一起,对这个债务应当知情,涉案房屋被多次转手,将其登记到侯玲名下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2016年4月1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吴某侠与侯玲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吴某侠、侯玲却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金家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吴某侠婆媳利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一审判决还未生效的时间差,将这套房子又转卖给了一个叫陈洁的人。
办案人员调查两套房交易过程后判断,这可能是被执行人谋划的两次违法交易。法院调查后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买这套房的是侯玲的表姐陈洁,此前,李家另一套房卖给了侯玲的朋友杨茹。2017年5月,侯玲、陈洁、杨茹均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来,李某金一家人担心法院查封房产,遂将两处房产分别赠与儿子、儿媳和孙子,李某金去世后,为了保住房产,侯玲又找到了陈洁和杨茹,把房屋分别过户给她们。
2017年5月17日,在侯玲被刑事拘留的第13天,吴某侠的家人主动找到法院执行局,当天即偿还了所有借款44万余元,由于债务履行完毕,检察机关之后对侯玲三人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偶遇之后的争端
另一起与追债有关的案件发生在2017年9月27日晚,重庆市渝北区,敬女士在KTV消费时,看到了欠她47万元债务的曾康(化名)。最近几年,敬女士一直在找他。敬女士拨打电话,要求丈夫伍先生带着之前法院判决的相关文件来与曾康对质,同时敬女士同行的朋友也报了警。
2012年10月,曾康的妻子刘某向敬女士借了47万元。借款之后,曾康和刘某离婚,两人在还款日期到了后并未及时归还。敬女士起诉了曾康和前妻刘某,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曾康与刘某两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但执行阶段法院和敬女士一直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当敬女士再次遇到曾康,一行人决定先将曾康带去附近的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同意双方在派出所等待天亮,再议解决事项。早上5:30左右,曾康来到附近医院上厕所,伍先生和朋友在外等候。两人一直没见曾康出来,进入卫生间发现空无一人。伍先生二人趁夜色寻找,在马路上发现了曾康。
曾康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现任妻子陈某觉得敬女士一行人的要债方式给了曾康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意外发生,要求敬女士一行人给个说法。
接到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曾康现任妻子陈某、曾康的父亲和女儿三人将敬女士、伍先生等四人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0余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陈某等人主张被告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并造成其精神压力和痛苦,以致死者在摆脱被告的过程中从楼上坠落,敬女士等人则否认限制死者的人身自由,以及造成其精神压力。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主观目的是要保证天亮后双方均能够到达法院,以便解决债务问题,并非以此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原告诉称被告行为给死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2018年2月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原告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法官表示,债务人一个是死者曾康,另一个是他的前妻刘某。曾康可能留有遗产,应当从他的遗产里优先扣除偿还债务,剩余的遗产分配给他的继承人。如果没有遗产,刘某仍然应当继续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曾康的死亡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第一个案件中,如何看待债务人有能力来偿还,但用各种违法方法拒不偿还的行为?
A1:案件中,债务人想让第三人来帮忙,令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子,但司法机关查清其不是善意取得。她们相互串通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实际上她本人以及她帮忙的亲朋可以构成犯罪。
Q2:第二个案件中,如何看待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
A2:如果从一般经验判断,这个事情如果没有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也不会太紧张,就不会跑,不跑就摔不死,在事实上是有因果联系的。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重要的是还要看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违法行为,还要看他有没有恶意,有没有犯意。这些主观的心理状态才能够让他承担责任。这个案件中讨债的过程,他采取的所有的行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没有说因为欠钱就殴打他、非法拘禁他,所以在这里来讲,案件当中权利人的行动还在法律的范围之内。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追债》
记者 | 葛西厢
来源: 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