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市场和行业秩序,6月25日,《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在保持现行《条例》框架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保留11条,修改47条,删除8条,新增8条。
管理体制调整方面,结合我市“放管服”改革事权下放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将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事权下放到区县住建部门,明确了各方职责,形成了市、区县分级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镇街协助配合的管理体制。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人、相关企业、装修人多方协同的监督方式。
落实绿色发展要求方面,为了充分体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坚持中央提出的“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新建住宅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等内容。
概念界定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装饰装修的概念,并增加了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的界定。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 《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相关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外地企业来本市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管理、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销售者义务性规定等内容。调整了企业资质考核制度为动态监管制度,简化了施工手续办理。
法律责任方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设了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建筑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环保检测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可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