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通过“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进行问政:
卖方的房子是2012年买的,没有办理房产证,直到2019年卖方夫妻双方离婚后,才办理房产证,现在不满两年,购房发票是2012年。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卖方的税费是多少?买方的税费是多少?
7月16日大庆市税务局回复:
一、买卖住宅买方所需缴纳税费: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区分面积,减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买卖住宅卖方所需缴纳税费: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5%的增值税、12%的增值税附征、核定征收1%或差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12%的增值税附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