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制度(17).标识标牌系统管理规定
文化体现,管理理念,工作准则
标识标牌系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患者就医,提升医院的整体形象,营造一个整洁温馨的医院人文环境,特制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医院按照整体规划、总体布局、统一色调、人文设计原则,对医院标识标牌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各科室的标识、标牌制作,由党政办负责,按医院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安装。标识标牌的设计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
三、 各科室申请制作(修改)标识、标牌应遵循下列程序:
1.各科室负责人通过0A向党政办提交《宣传资料制作申请表》,制作内容涉及医疗医技、护理专业知识的应在提交申请前分别交医务科、护理部审核。
2.设计人员实地勘察,确定标牌规格、样式,将设计草样反馈回科室,确认无误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制作安装。
3.各科室需加强本科标识标牌管理,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党政办备案,以便统一制作或更换。
四、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标识标牌管理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医院规定,加强标识标牌管理,党政办负责监督检查。
五、禁止各科室自行设计制作、乱贴乱画、乱扯乱挂标语标牌、宣传广告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500元/次,对张贴、悬挂处造成损坏的还须赔偿修复费用。
六、各科室应做好所属区域内标识标牌日常维护、清洁等工作;需专职人员维护、维修的应及时报党政办联系专业公司处理。
七、医院统一规划制作的标识标牌、公益性宣传资料制作费不列入科室支出,科室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个性化宣传所需费用列入科室支出。
八、其它宣传资料的申请、设计、制作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