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8月13日讯(记者王龙飞)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通知指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应当依法办理的经营、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有: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商务部门(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
机构改革前已在原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服务区加油站建设项目无需办理规划选址,项目确定土地受让方后,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可将《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已开工建设,需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在现职能部门办理。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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