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自媒体上大肆宣传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店要求12点之前退房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我们在办理入住酒店时,购买的时间实际上是24小时,所以,酒店要求12点之前退房,很明显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通过12315投诉!!!!
这样的说法显然是片面的,我们普法的目的在于为大家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解决方案,而不是简单断章起义不负责任地鼓吹。否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及促成,因此也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共赢的经济交往环境,而不是双方对抗式的义气用事。所以,建议那些利用法律作秀的自媒体人慎思。
当下人们的社会活动越来越频繁,不管是出差还是旅游,大部分人都需要在酒店住宿。然而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现实的问题,现在的酒店都有这样一个规定——要求旅客12点前退房,如果超过12点就得加收半天房费。这似乎成了酒店业的惯例。
很多消费者就认为,我购买的是酒店24小时的服务,所以,在24小时服务范围内,退不退房、何时退房,我有选择的自由。酒店要求我在12点前退房,剥夺了我的自由选择权!
针对这个现象,很多人就会问了,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呢,这个剥夺是否合法合理呢,违不违法呢?
首先我们看国际惯例,“12点前退房”的做法最初起源于欧洲,当时,由于欧洲的劳动力成本高,酒店通常外聘清洁工在12点到14点之间清洁房间,如果在这个时间之外再单独请人来清扫房间,酒店的成本增加不少。因此,1954年《国际旅馆业规范》中明确规定,“客人住一晚交一间的房钱;客人有从下午2点至第二天中午12点前共22小时内使用客房”。所以酒店延用了这一做法。
其次再看国内规定:2002年5月1日颁行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10条规定:“………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这个规定现已失效。
因为2009年该条被修改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这个修改将提前告知、明示顾客“12点前退房”的规定则上升为行业规范。也就是酒店必须明示或告知顾客你酒店具体实行的规定,否则不能强制要求顾客12点前退房。
当然,问题依然存在,因为这个规范显然不属于法律,我们不能据此认为“12点前退房”的要求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12点前退房已经是一种被酒店业认可的“商业习惯”,应当予以尊重。
因为根据人们的生活规律,大多数人都会在12点前退房,客观上也保证了12点和14点之间酒店清洁打扫。如果不顾现实需要强行实施24小时入住政策,酒店就可能错过潜在的营收机会,酒店还将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来打扫清洁房间,对酒店是一种损失,似乎也不太合乎情理。
所以,12点前退房,是基于酒店交易习惯、商业利益及社会效益的整体把握所作的限制,是酒店及客户自愿对商业模式之选择,只要酒店对客户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那么,“12点前退房”的规则不能简单地定性为“霸王条款”,应当予以尊重。
建议酒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兼顾客户及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使自己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更好的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那么,对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呢,告诉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