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装修房产

【北京木质防火门】壹现场丨北京一公司怠于整改致大火 消防开20万罚单老板竟不干了

消防部门提出消除隐患整改意见,企业却置若罔闻,怠于整改,结果发生火灾,造成火势进一步蔓延扩大,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00余万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33辆,出动救援人员165人次,并对该企业开出20万元罚单。

但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该企业竟然又将消防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回处罚。

6月2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了解到,北京大兴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驳回企业诉求,后该企业提出上诉,二审再次被驳回。

火情丨仓库管理员“好心”修门 不慎引发火灾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2020年5月1日下午,仓库管理员王某来大兴区黄村镇库房上班,“我开车去公司上班,因为公司仓库的门的左下角有损坏,我就把家里的电焊机拿着了。”王某说,为了避免仓库内存放的货物丢失,他就想用电焊机把门修一下,将导轨和三角架子焊到一起去。

王某说,他并没有电焊机操作证,也没有人吩咐他去修门,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可没想到就回库房拿手机的工夫,车间里冒起了浓烟。

“我意识到着火了,拿起门口的灭火器开始灭火,用了三个灭火器之后发现没用,我就打电话报火警了,可火势太大了根本灭不了,我也被烧伤了,于是就赶紧把车开走了。”王某说。

据了解,消防部门接报后立即出动33辆消防车辆,出动救援人员165人次对火情进行扑救,但由于该厂房一直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一直烧至5月2日凌晨。

经了解,当时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很多仓库被烧得一点不剩,直接财产损失600余万元。

而在火灾发生4个月前,大兴消防队曾于1月17日对几家公司进行约谈,但截至火灾发生之日,隐患问题仍未整改,才导致火灾发生和蔓延。故消防对其进行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开庭丨企业因怠于整改被罚20万 却表示不服

某食品公司诉称,2019年9月,公司从某地产公司承租房屋后,又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了另一家科技公司用作库房,双方签订了消防安全等责任签订责任书。而这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科技公司的仓库管理员王某在既无电焊资格,也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为了修理仓库门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将仓库内的卫生纸等一批物品引燃,继而引发大火。

“火灾发生后,我们积极报警,可村口被他人设置了限高杆,消防车根本进不来。”食品公司表示,失火后,公司立即出动营区消防车对失火房屋进行灭火自救,失火房屋为单板铁皮的棚房,并不存在彩钢板等易燃建筑材料。火势无法得到控制而蔓延,是由于大院内供水被人为中断造成消防栓无水,造成的重大损失。

另外,该公司认为,失火期间属于新冠疫情防疫期间,营区承租户基本全部放假,失火前房屋早已被断电,火情系承租户科技公司员工违规使用电气焊引燃库房内可燃物所引发,不应承担火灾引起的行政责任。在火灾事故尚未认定的情形下,消防支队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

大兴消防则表示,其对火灾原因调查时发现,前期曾发现涉案库房存在建筑结构为聚苯彩钢板结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等隐患,消防部门对此也约谈过包括食品公司、科技公司在内的各方,但这些问题在火灾发生前均未得到整改。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大兴消防还表示,行政处罚并非针对着火点发生火灾这一单一事实而作出,系针对食品公司怠于整改、导致火灾发生并蔓延扩大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浪费有限的社会救援力量等一系列事实作出。

然而,在消防部门对食品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食品公司不服,认为处罚明显不当且过高,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企业应主动落实社会责任 故驳回诉求

经大兴法院审理查明,食品公司和案外地产公司的租赁合同约定,由食品公司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地产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食品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整改。

食品公司承租了涉案场所并实际用于经营后,即取得该场所的实际管理使用人的身份,虽然食品公司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科技商户公司,但并不能排除其对于涉案火灾发生场所整体的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火灾的直接原因为科技公司员工王某违规电气焊引燃库房内可燃物引发,但食品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怠于整改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浪费了有限的社会救援力量。

《北京市消防条例》及《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5月26日,北京二中院在二审中特别提到,对于消防事故的防范应偏重于通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现事前避免,这就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落实社会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该案中,食品公司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消防隐患怠于整改,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浪费了有限的社会救援力量。食品公司怠于整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相悖,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违规焊接作业导致此次火灾的工人王某,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

关于作者: luda

无忧经验小编鲁达,内容侵删请Email至wohenlihai#qq.com(#改为@)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