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17日讯 (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建砝)原告林某在网上看到一套唐山骨瓷碗碟餐具。页面提示骨粉含量45%,并附唐山质检站检测报告,显示磷酸三钙含量为45%。原告询问客服产品宣传和实物是否一致,得到客服肯定答复后,再三叮嘱商家发货一定要保证品质、花纹、款式和宣传一致。原告下单购买了10套,单价548元,优惠后总价5450元。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合格证标注磷酸三钙含量39%,与产品宣传不一致。磷酸三钙作为骨瓷产品重要材质,含量越高说明品质、工艺水平越高,而被告的商家明显没有达到其宣传要求。原告认为,自己因被告的虚假宣传,导致购买了本不想购买的产品,要求被告退一赔三。
南京建邺法院审理此案中,被告没有作答辩。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网络购物平台的宣传中,承诺骨瓷餐具的骨粉(磷酸三钙)含量45%以上,并保证原告购买的产品与宣传内容一致。实际上,原告收到产品附随的合格证表明磷酸三钙含量39%。查明的这些事实有合格证、交易记录截图、网页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明。
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引人误解。被告承诺的骨粉含量达45%,但事实上含量仅为39%,明显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因此,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的诉争商品货款545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退还那10套餐具;另外判被告赔偿原告16350元。
消费者权益纠纷动态特点:记者从南京建邺法院获悉,2017年,建邺法院共审结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158件,其中实体店购物纠纷131件,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27件。主要类型为消费者通常以商品标识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过期、违法使用添加剂等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等为由提起诉讼;消费者维权职业化趋势明显,95%以上是职业打假人发起;网络购物、快递服务、金融消费、美容美发等新类型纠纷案件增速明显。
法官提醒>>一、要有保留证据意识,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后要保留小票、发票,以及与店员沟通解决问题的记录、信息、录音等证据材料;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购物的,要对商家宣传的内容进行网页截图。二、网络购物平台应不断优化,通常发生权益纠纷由店铺担责,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一般不担责,但如果平台存在故意或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应该与商家共同担责。来源:扬子晚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