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管部门
2019年度执法打假
十大典型案例
01 六安佰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六安开发区湛氏中式快餐店”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网络餐饮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是上海“饿了么”六安市代理公司,六安市当地商户入网由当事人负责审核资质。当事人于2018年9月15日将“六安开发区湛氏中式快餐店”直接签约上了“饿了么”平台从事网络订餐业务,未审查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在此期间该快餐店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饮料案
2019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受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于2019年8月15日在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抽取了两种汽水饮料产品,经检验上述两个产品的菌落总数和酵母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并启动召回程序,但没有召回实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7.6元,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规维保电梯案
2019年3月18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六州首府小区的电梯使用及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为当事人。安全监察人员随机抽查了该小区8#楼一、二单元,6#楼二单元的共计四部电梯,并检查了相关维保记录,发现上述四部电梯维护保养报告中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记录不规范、不准确。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的规定记录电梯的真实情况,安全监察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顾某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案
2019年6月9日,接霍邱县森林公安局移交,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顾某某贩卖野生鸟类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从合肥裕丰花鸟市场购进野生幼鸟39只。这些野生幼鸟评估价值合计为13.1万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9只野生幼鸟,并处罚款2.62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霍邱县马店镇越红百货店销售商标侵权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案
2019年7月3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经营者处购进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的食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食盐50件(规格:500克*50袋/件),经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盐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食盐是假冒、侵权产品。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盐50件,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金寨县绿森林硅藻泥专卖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9月16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寨县绿森林硅藻泥专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专卖店内办公桌上摆放有装订成册的某小区业主信息表供店内员工使用,该专卖店无法说明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来源。经查,该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也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某小区业主信息11页共432条,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包含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号、房屋面积等,主要用于电话推销家装业务,因无成功交易,无违法所得。
该当事人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泰州市天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案
2019年3月11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泰州市天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租赁霍山县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涉嫌生产“地条钢”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底在租赁厂房内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于2019年3月8日正式开始生产,共生产不锈钢钢锭68枚(均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为43.52万元。其用于不锈钢钢锭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不锈钢废料)主要从安徽省芜湖市某不锈钢废旧料个体经营户处购进,部分原料从浙江、江阴等处购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不锈钢钢锭68枚、中频感应炉2台、钢锭模具44只、全部原辅材料不锈钢废料,并处罚款8.704万元的行政处罚。
08 舒城拿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7月25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在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2日开始从事“拿美生活”低频超声理疗仪CLY-2000型(简称悠纤产品)的体验式销售经营活动,利用其购进的20台“拿美生活”低频超声理疗仪,每天分16场进行体验宣传活动,每场30分钟,每天平均体验人数为140人,体验过程中,夸大宣传疗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至查获时尚未对外售出,当事人存在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许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8年9月4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六安市大唐美林湾小区北区一出租屋内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房屋内储存大量药品,其中有部分为含麻黄碱类药品和生物制品。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药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有关部门对扣押药品进行价格认定,确认该批扣押药品的六安市场价格为80.78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经裕安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终结,移交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终结,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当事人许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药品予以没收。
10 六安市叶集区中铖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9年4月3日,接群众举报及信访交办,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其开发的“金叶学府”楼盘涉嫌虚假宣传、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欺诈消费者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在宣传单页、宣传画、微信公众号及售楼部沙盘上宣传与实际不符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