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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果汁机】法庭较量!汇源榨汁机和汇源果汁谁是正主?

“不加糖,不加色素。”.汇源果汁”,你一定对这个广告词很熟悉。甚至看到还原一词,就会联想到果汁饮料。

然而,一款标注有汇源商标的榨汁机不免令人心生疑惑,难道汇源公司不仅生产果汁类饮品,还生产制造榨汁机?

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29日获悉,因“汇源”商标引发的一起商标无效宣告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汇源”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酪机;电动制饮料机”等商品上,“汇源HUIYUA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汇源公司于1992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汇源公司以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为由,主张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被裁定支持。

此后原告某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并将北京汇源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于引证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是否可以实现果汁饮料类与电动制饮料机类商品间的跨类保护?

原告某公司诉称,第三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即便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类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也不足以实现对电动制饮料机类商品的跨类保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此外,“电动制饮料机”与“果汁饮料”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原告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会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三人汇源公司则表示,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曾得到各大全国性媒体的持续、广泛报道,且获得众多荣誉;虽然电动制饮料机与果汁饮料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二者在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重合性,故原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会淡化汇源商标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此案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朱健勇 通讯员 刘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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