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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室内环境治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

贺正正[2021] 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各有关机关:

为加强城市声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 30000)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划范围

  本区划适用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包含利民开发区)、呼兰区、阿城区和双城区,具体区划范围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哈尔滨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

  二、功能区划分

  本次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生效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哈尔滨市1、2、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570.92K平方米,其中:

  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62.67K平方米,占28.5%;
  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74.47K平方米,占48.1%;
  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33.78K平方米,占23.4%;
  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交通干线496条。其中包括4a类交通干线487条(高速公路2条、城市快速路32条、城市主干路145条、城市次干路308条)和4b类交通干线9条。

  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详见附表1及附图。

  三、监督管理

  (一)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区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生产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扰民噪声工作整治,对室外的扰民社会生活噪声及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室内的扰民社会生活噪声、道路交通运输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其他事宜

  (一)划分优先等级:1类区、2类区、3类区划分的区域中包括4类区的,执行4类区。
  (二)各类功能区边界以道路、河流、铁路为分界线

  边界无明显标志的,以城市总体规划图标出的规划道路和规划区界为准;边界处道路无名称的以功能区划分图为准。

  (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域内按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3类功能区中的居住小区、商业金融区等和未规划的工业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四)飞机噪声不适用于本划分规定

  机场周围区域内除飞机以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应当执行其所在本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噪声排放标准;飞机降落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要求。

  (五)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定界依据

  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须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行划分或调整。

  (六)本区划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其他县(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由各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划定,并将区划情况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哈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请移步哈尔滨政府网-法规公文-市政府文件下找到相应文件查阅。)

1.哈尔滨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表

2.哈尔滨市城市区域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3.哈尔滨市城市区域松北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4.哈尔滨市城市区域平房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5.哈尔滨市城市区域呼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6.哈尔滨市城市区域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7.哈尔滨市城市区域双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关于作者: l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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