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装修质量问题,自己的房间受潮,邻居家渗水,房东通老师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装修公司以质量保证期已过一年为由抗辩。
因为侵害时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法院最终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房主经济损失。聘请装修公司装潢
发现渗水要求维修遭拒
2015年,连城县城关的童先生买了新房,2016年请了当地一家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去年,一家人乔迁新居没多久就发现主卧室卫生间墙壁有受潮现象。装修公司接到童先生的报修电话后,立即派人上门修复。
不料,时隔一年,童先生楼下邻居家的主卧卫生间严重渗水,隔壁房间的墙顶也霉了一大片。邻居找物业部门来检查,初步确定是童先生家铺设的水管漏水所致。
童先生再次致电装修公司,请他们派人维修。装修公司提出,检修费用须由童先生承担,因为装潢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过。童先生要求该公司先把墙面和地面打开,查明漏水原因后再谈费用,但遭到拒绝。
关闭水阀全家搬出
施工缺陷抗辩不予支持
此时,邻居家墙顶的漏水现象越来越严重,童先生家原来没有渗水的北屋墙面也出现大面积渗水。在他的强烈要求下,装修公司派人上门检查,确定是铺设水管的问题,但在费用问题上坚持不让步。为避免更大损失,童先生只好关闭水阀,承诺给予邻居相应赔偿,全家搬出新居。同时,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装修公司赔偿。
经童先生申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漏水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室内渗漏水造成部分室内木地板、墙面粉刷损坏等情况属实,主要系装修公司装饰该室时施工措施不到位,引起主卫生间不锈钢自来水管弯头处漏水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原告房屋渗水,并造成原告相邻房屋渗水,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装修公司认为童先生家修复的要求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而不予赔偿的观点,因装修公司在施工时就存在缺陷,且这种缺陷对童先生家的侵害处于不断持续的状态,故不适用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的条款。
据此,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童先生经济损失8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本案中,童先生与装修公司双方约定保修期为1年,有约定可从约定,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装修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1年。
装修工程在完工后未到1年时间内,童先生发现因装修公司铺设的水管漏水导致自己房屋墙体渗水,即要求装修公司派人维修,装修公司虽然派出人员维修,但是没有维修好,质量问题仍然存在。这种问题存在导致邻居家卫生间受潮渗水,此时质量问题虽然是在完工1年以后,过了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但是导致渗水问题的质量缺陷是在保修期内即已经发现并存在的,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只是时间发生在约定保修期以外而已。因而,这种保修义务期限应自出现质量问题起计算至完全修复之日止,没有修复即不存在保修期已过情形。
装修公司提出关于保修期1年已过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是合法合理的。
法官提醒
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是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是5年。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多向专业人士了解或查阅相关方面知识,确保自己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
值班编辑:王淯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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