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络系统规定
工程联系方式用于各方日常业务联系,只需建设、监督(或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即可。
工程联系单是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收件单位应做好收文记录并依据具体情况及时予以答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投资概算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在工程联系单提出、审核、确认、实施等环节的行为,提高管理与协商效率,明确程序和办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和合理控制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迁建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联系单涉及的技术、经济、工期等内容,所进行的协商、管理活动。
本规定“附件一”列出工程联系单管理工作流程,参建各方均应严格执行。
本规定“附件二”为工程联系单处理意见表,由建设方驻场代表在受理工程联系单后填写。
第三条 工程联系单是参建一方对有关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经确认后作为施工的依据、涉及工程量变更和工程价款调整的事项需单另使用工程变更签证单或工程经济签证单。
第四条 项目的工程联系单分级管理制度,将工程联系单按所含内容的重要、复杂程度,分为一般事项联系单、重要事项联系单。
一般事项联系单涉及的技术内容较为简单明确;不增减工程造价;无延长或缩短工期;无换用或新增主、次要材料及设备等。
重大事项联系单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涉及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涉及延长或缩短工期;改变了原平面布置或整体外观效果;换用或新增主、次要材料及设备等。
第二章 工程联系单的提出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施工进度计划、现场情况,加强施工前的图纸审查等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在工程联系单中说明需要事先协商或联系的事项。
施工单位在工程联系单中列出的项目名称,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划分设置规定,并说明各项目的特征。合同外新增项目、隐蔽工程的变更,须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综合单价及预算总价。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其格式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图会审纪要和建设方工程部的意见,及时提出工程联系单,对施工图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充,以免延误施工,引起争议和索赔。
设计院应派出现场代表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联系单办事事项。
对于工程设计更改,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由设计院提供版本)中另作专门规定。
第三条 因建设方自身要求或出于优化设计、改变材料设备等需要,由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工程联系单。
第四条 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联系单,不得分解联系单。
第三章 工程联系单的审核与确认
第一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方工程部受理。
第二条 建设单位工程部应及时填写工程联系单办理意见表(见附件二);属一般事项的,建设方代表应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审批;属重大事项的(包括影响竣工验收及影响实际功能需要必须施工的项目),经建设方代表审核后报领导审议,由项目领导根据审议结果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并给出处理意见。需要与施工单位事先协商工程造价的,须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会签。
第三条 设计单位、建设方内部机构提出的工程联系单,统一归口建设方项目工程部受理;属一般事项的,由建设方代表批准实施;属重大事项的,由建设方代表填写工程联系单办理意见表,报项目领导审议;
第四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实际,严格审核各种联系单,对涉及到的技术可行性、费用增减、工期变动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答复
第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联系单,统一由建设方工程部在工程联系单上加盖“XXX工程资料章”后生效。
第二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的时限逐级对工程联系单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对属于一般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对属于重大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7-14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
第三条 建设方工程部将加盖有工程资料章的工程联系单根据签发时限要求,及时将工程联系单传送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附件一
工程联系单管理流程
1. 目的
规范建设方工程联系单的编号登记、会签审批等工作流程,确保其真实、合完整、及时与规范化。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联系单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建设方代表是工程联系单的最终签署人。
4.2 资料员负责工程联系单会签审批流程的具体经办人。
4.3 资料员负责工程联系单的编号、登记、发放和存档保管。
5. 流程说明
5.1 进、出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的工程联系单按发出单位不同分为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造价方均应按本流程规定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5.2 施工阶段所有需变更的设计由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同一项内容的工程变更或联系事由原则上在一份工程联系单中明确;
5.3 各会签方审批意见均在《工程联系单处理意见表》中体现;未按规定流程会签审批完毕何人不得在工程联系单上直接签署意见;《工程联系单处理意见表》对外保密。
5.4 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发出的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进入审核流程;
5.5重大事项的工程联系单根据其具体内容由工程部报分管领导选择是否需增列其他相关部门作为会签审核部门。
5.6 工程联系单的建设方会签、审批
1)建设方工程部收到工程联系单由资料员编号登记完毕后开始会签审批流程,由各专业工程师、技术顾问根据审批权限在《工程联系单处理意见表》中对该工程联系单作出审核意见;
2)建设方需增列会签意见的部门及单位也应在审核意见栏中会签;
3)按上述流程完成审批后,由建设方代表归纳意见表中的会签审批意见代表建设方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复最终审定意见,并对归纳意见的符合性负责;
5.7 工程联系单的登记、发放、存档
1)建设方项目资料员对工程联系单及其审核表进入内部会签审批流程前进行分类登记时记录登记内审开始日期,流程结束工程部在工程联系单建设方栏盖章,资料员记录登记成日期后通知有关单位人员领取,领取时登记领取人员、领取日期和份数;
2)建设方项目资料员保管内部会签审批完毕后的《工程联系单处理意见表》原件和至少一份联系单原件;
3)工程联系单接收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方经办人员等)应在上报单位资料员处签字登记后领取工程联系单。
5.8 工程联系单核对与检查
1)建设方资料员定期进行工程技术资料自检自查时,应检查核对工程联系单登记、的完整性、符合性;
2)建设方工程部应定期对资料员存档的工程联系单及其内审表进行检查,发现问及时整改;
3)竣工结算时,建设方工程部必须复核施工方竣工结算资料中工程联系单数量是否工程部登记册一致;
4)《工程联系单审核表》对外保密,建设方工程部各岗位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与义务。
附件二
工程联系单处理意见会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