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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出租广告】《民法典》解读 物业擅自对外出租电梯广告位 业主能要求分广告费吗 住房出租广告模板图片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物权编 | 关于建筑物“公共收益”归属的规定

网友提问

我是一家小区的业主,这段时间我发现电梯里的广告位越来越多,问题是这些广告位的设置和出租,我们作为业主完全不知情。跟物业沟通的时候,物业回复说电梯不属于业主,所以不需要经过我们的同意。请问物业的这种做法有没有侵犯业主的权利?

常律谈“典”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当我们在购买了房产之后,除了各自的房屋之外。像楼道、电梯这些共有部分其实也属于业主的财产。只不过,这部分设施不是归某一位业主单独享有,而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基于这部分设施产生的收益就属于“公共收益”,当然也应该归业主们共有。所以说物业这种擅自出租电梯广告位的行为,明显是损害了各位业主的权利,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赔偿损失。

法条解读

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十分常见,大多数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协议收取费用。其实,这种“习以为常”的行为,一直以来在侵害着业主们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出台以后,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建筑物“公共利益”的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对共有部分进行利用发生了收益,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能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否则,就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构成侵权行为。

其实,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其进行利用的,并且通过利用这些共有部分创造利益,使共有部分发生收益。但是由于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对其利用而增加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利用共有部分的管理者可以扣除成本。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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