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红星新闻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简单梳理。
在对物业管理方面,北京将全面赋予街道、乡镇管理权,实现管理重心下沉。对于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条例明确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将建立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和续筹方面,条例明确了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和续筹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社区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应急保障机制。具体体现在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参加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办理相关备案以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确保实现管理重心下沉,全面赋权街道、乡镇管理权。
在前期物业的管理责任上,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期限届满,业主未就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做出决定的,在业主共同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之前,前期物业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共同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住宅小区不同类型,条例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进行了分类处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物业服务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以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则要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要完善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和续筹。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则要求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管理。而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红星新闻记者 白兆鹏 李伟铭
图据 Ic photo
编辑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