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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颊锥尾鹦鹉】“两高”新解释:买卖人工繁育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律师:审结的旧案不会重新再审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硕[2022] 12号)。

《解释》明确指出,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近年来,因买卖人工繁殖的鹦鹉被判刑的案例不在少数

解释:有三大亮点,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据悉,《解释》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检在官网重要位置刊发相关报道

《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背景:深圳鹦鹉案引发广泛关注,专家呼吁修改司法解释

2016年5月,江西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

深圳鹦鹉案曾引发广泛关注

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鹏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一审宣判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社会各界对买卖人工繁殖野生动物行为量刑的大讨论。

深圳鹦鹉案二审期间,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为王鹏做了无罪辩护。

2018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深圳中院判处王鹏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判决。

2018年3月30日,深圳鹦鹉案二审宣判后,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告诉华商报记者,如果通过淘宝、市场都能轻易买到的动物,依然对当事人定罪量刑,显然有失公平。他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改司法解释,使之符合上位法。

2022年4月7日下午,徐昕团队的肖之娥律师介绍,2017年深圳鹦鹉案以来,徐昕团队接了多起动物刑事案件,仅2021年就有11件,均实现了有效辩护,其中3起无罪。“每一起案件,我们都坚持个案推动法治,不断呼吁修改司法解释。”

“下午看到两高司法解释的时候,感慨万分,心情很难形容。”4月7日下午,王鹏的妻子任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王鹏二审改判后,他们于2019年从深圳回到了江西老家。“这几年我们一直都在关注此类案件,徐昕老师团队接了类似案件都会拉我进群,(我)能给其他家属一点帮助是一点。” 任女士说,点滴的进步来之不易。

解读:未审结的旧案将适用新解释,审结的旧案不会重新再审

4月7日下午,就“两高”《解释》的亮点和意义等,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近年来代理多起鹦鹉案的徐昕律师、斯伟江律师、郑晓静律师。

近年来,徐昕、斯伟江等律师代理多起涉动物案

问题一: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大亮点是什么?释放了什么信号?有哪些重大影响和意义?

法学教授徐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是《解释》一大亮点。不再唯数量论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因为许多人工繁育种源的野生动物本身数量多,濒危程度低,价值也相对较低。以鹦鹉案为例,涉案鹦鹉数量动辄上百只,如果单按数量来定罪量刑,会直接导致轻罪重刑、罪责失衡的局面,不再唯数量论能更好的体现保护法益,维护刑罚体系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解释》有两大亮点,一是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如何评估野生动物的价值,虽然有一些规定,但如何科学一点,谨慎一点,需要研究和在实践中重视。

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作为宠物买卖的,不作为犯罪。解释总体是积极的,但依然留了口子,以后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技术成熟,已经成规模?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解释》最大亮点是第二十条,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基于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即彻底终结“包括驯养繁殖”,彻底结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这是司法巨大的进步,顺应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化、规模化现状,真正做到分类管理,分类保护,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又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问题二:以前司法机关办理野生动物案件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有哪些问题和弊端?

郑晓静:以前司法机关办理野生动物案件主要固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把人工繁育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扩大了刑事打击面,冲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发展。如河南商丘作为费氏情侣鹦鹉最大产地,因销售人工繁育鹦鹉入刑,成千上万鹦鹉饿死,4元一只没人敢买。

斯伟江:以前的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就是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论,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只是从轻处罚。

问题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以前宣判的案件是否会重新审理、判决?

斯伟江:以前的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大可能再改判了,虽然理论上应该要改判的,但解释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即从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郑晓静:对已生效的判决,没有新证据,难以启动再审。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更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问题四:新的司法解释对野生动物保护是严了还是松了?对喜欢饲养宠物的市民是否带来了利好?

郑晓静:新的司法解释对人工繁育与野外野生动物实行区分原则,分类管理分类保护,更科学。

严格区分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与人工种群,不同等刑法保护,甚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严格区分为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和未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和人工繁育技术未成熟、未成规模的,如人工繁育鹦鹉和大熊猫,分类管理分类保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解释》规定,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市民饲养,这对喜欢养鹦鹉等动物的市民是利好,但仍提醒市民不要把野外野生动物当宠物养。

斯伟江:新的司法解释对养宠物肯定是宽松多了,但市民还是要注意,新的司法解释只是对于比较普遍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成规模的动物放宽了要求,(买卖、运输)其他珍惜、濒危野生动物,仍然是犯罪行为,还是容易被抓的。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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