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近两年后,深圳“鹦鹉事件”昨日被二审宣判,当事人王鹏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鹏将于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和一审相比,刑期减少了3年。深圳中院称,原判决对王鹏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王鹏的妻子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决定是否继续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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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王鹏今年33岁,在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工作。2014年4月,一名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之带回宿舍。由于王鹏对鹦鹉很感兴趣,同事便将之转送。2014年5月,王鹏从网上购买一只雌性鹦鹉配对。
此后,两只鹦鹉繁殖速度惊人,一年后即已达到40只以上。2016年4月初,王鹏将其中6只鹦鹉,以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
警方事后的调查结果表明,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去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11月6日,案件二审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九法庭开庭,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做无罪辩护。
此后,案件历经多次延期,最终在3月30日下午2时30分迎来二审宣判。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因多数涉案鹦鹉为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王鹏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深圳中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家属称将考虑是否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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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支持从轻处罚
一审中,深圳市宝安法院认定,“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王鹏的律师徐昕告诉新京报记者,鹦鹉种类复杂难辨,非专家难以明白,“何况王鹏作为一个鹦鹉爱好者”。此外,王鹏饲养、出售自养鹦鹉的行为没有、也不会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不应继续被认定为触犯刑法。二审庭审中,王鹏坚称对于相关规定不熟悉,“不知道(出售鹦鹉)这是犯罪”。
徐昕在二审辩护词中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徐昕说,以《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确有必要,但王鹏涉嫌出售的品种,即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繁殖力极强,不应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公诉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王鹏出售自养鹦鹉,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二审判决书中,深圳中院对公诉方意见予以采纳。不过,深圳中院表示,原判决对王鹏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此外,鉴于王鹏在上诉中称,自己因儿子生病无力照顾,因此提出出售鹦鹉,事出有因;被捕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协助警方破案,因此提出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也予以支持。
尽管这个判决结果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无罪诉求仍有落差,但对已被羁押近两年的王鹏,仍是个好消息,毕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狱,恢复自由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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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改轻判是法律对常识和人情的回应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终于尘埃落定。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被卖出的那两只“小太阳”鹦鹉是受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的,王某因此被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五年。此案在舆论场引发了广泛讨论与质疑。
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对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尽管这个判决结果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无罪诉求仍有落差,但对已被羁押近两年的王鹏,仍是个好消息,毕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狱,恢复自由之身。事实上,比起一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罚金,二审量刑明显从轻。
平心而论,就此案而言,在立法并未实质改变之前,免罪未必有太大可能。鹦鹉科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绿颊锥尾鹦鹉2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当然,一审顶格对王鹏作出处罚,还值得商榷。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基于被告人自养动物、出售数量较少,且是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养的鹦鹉等酌定情节,给予轻判结果,显然更易为人接受。
二审的最终改判,“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也是对一审判决的合理修正。
审视近20年前出台的司法解释,紧盯“名录”“国际贸易公约”,明确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固然省心省力,也更有“依据”,问题是还不够科学合理。
事实上,作为目标系的“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国际贸易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前者近乎“而立”,后者则已过了“不惑”之年。一旦确定就长期不变,很难符合野生动物动态保护之需。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即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
更不合适的是,该司法解释的“笼统保护”,对于驯养繁殖的动物,不管是附录一、附录二,一并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与国际上分级保护、适度放开的做法不一致。
事实上,在一些公约的参与国家和地区,对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即可买卖,遑论违法犯罪。从既有经验看,过于扩大保护范围,并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繁衍保护。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面对司法实践中动辄得咎、犯罪打击面偏大的现状,需要尽快对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修订,科学界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当然,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需适时调整,使之更契合国际潮流,也更符合公众预期。
新京报记者 王煜 文/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值班编辑 吾彦祖 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