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汽车网行业频道】最近,广州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意见稿)中得知,广州车主要想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码,必须先拿到发改委颁发的《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向车主提供充电设施及废旧电池回收服务,目前具体执行时间未知。据有关消息称,将于7月实施,示范期为2年,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另外,该稿提到了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的请求时间。联系方式:电子邮件:fggy@gz.gov.cn,电话:020-83123776,联系地址:广州越秀区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408号。
从通知可以看出,广州市将明确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对象,包括在广州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并根据符合七大条件的需要提交信息。
此外,广州将建立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证书发放制度,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正在广州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信息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信息管理机关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条件发放《凭证》、《凭证》,进行第一轮一证。
从汽车购买水平规范新能源汽车指标申请过程,消费者应申请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新车登记,并向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开具《凭证》。消费者根据购车收据、新能源汽车指标、相关税单等资料,按照现行汽车登记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车辆登记手续。市交通局负责按规定发放新能源汽车指标。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意见草案)案文
关于改进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要求起草意见)
为贯彻《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广东省发展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鼓励普及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第一,明确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对象。
在广州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许可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企业),根据下列条件,按要求提交信息:
1.车辆型号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中小客车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标记为新能源汽车的中小客车。
2.车辆型号发生热失控事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信息管理机关提交资料,发生率不得低于万分之一,不造成死亡。
3.车辆型号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标志声明的执行标准,在亚热带潮湿气候中心城市条件下安全稳定地运行,并通过T/GZBC 29-2020 《亚热带湿热气候环境下的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规范》的典型项目检查。
车辆型号如实显示性能参数指标。
5.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必须将自建或与第三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运营的充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在广州为消费者提供强大的公共充电设施服务网络,或为消费者提供适合安装使用环境的自充设施。
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广州市设立了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服务网。
7.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没有发生违反相关法规获取各级财政补贴的情况,补贴不应该退还的情况。
第二,建立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证书发放系统。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广州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的信息管理机构(国家智能汽车零部件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地址: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路3号,电话:020-32293694,www.cvc.org.cn信息管理机构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提交的资料进行了验证,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004
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有权要求经销商《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
第三,规范新能源汽车指标的申请过程。
消费者应申请新能源中小客车指标进行新车登记,并向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发放《凭证》。消费者根据购车收据、新能源汽车指标、相关税单等资料,按照现行汽车登记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车辆登记手续。
第四,加强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的主要责任。
新能源汽车
厂商对在广州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等负有主体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信息佐证材料进行及时更新,按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等。五、明确部门权责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通知施行的总体推进和协调;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出具《凭证》;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通知明确的责任;对本通知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广州市建设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信息管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规定发放新能源汽车指标。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
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信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新能源汽车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销售车辆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凭证》。新能源汽车厂商发生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个人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暂停《凭证》发放,整改后符合要求,恢复《凭证》发放。
信息管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向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推送《凭证》信息,并定期核查报送材料的有效性,发现失效材料,通知新能源汽车厂商及时更新,否则暂停《凭证》发放。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网络及新能源汽车厂商为消费者提供的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应装未装等情况,暂停发放《凭证》,直至整改完成。
七、限定适用范围
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暂不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
消费者是指在广州市购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车的个人和单位消费者,且应具备《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指标申请资格。
八、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通知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通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报送材料清单
2.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凭证(样式)
附件1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报送材料清单
新能源汽车厂商在信息报送时,应向信息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一、车型材料
(一)国产车型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批次号,或进口车3C证书号;申请车型定型试验报告;“三包”产品质量保证承诺证明材料;配套充电设施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二)《车辆热失控发生率符合要求声明》、《车辆发生热失控事件说明》(如有)、《车辆发生热失控事件鉴定报告》(如有)(原件加盖公章)。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满足T/GZBC 29-2020中的“整车40℃直流充电时间变化率检测”、“动力蓄电池系统50℃运行前后容量变化率检测”、“动力蓄电池系统40℃过充电保护”、“动力蓄电池系统单体45℃循环寿命”的检测报告。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典型性能参数检测报告。
二、企业材料
(五)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广州市自建的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网络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及验收报告、照片、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与充电设施安装单位的委托协议(为消费者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情形);充换电设施网络整体服务方案等。
(六)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和/或经销商);中机函〔2017〕2号附件5要求的《新能源产品安全监管承诺书》;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新能源汽车动态监控和数据采集的整体方案;购车合同范本。
(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广州市建设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八)新能源汽车厂商对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和违规谋取国家和广州市财政补贴情况和该退补贴未退或未完全退回情况的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九)新能源汽车厂商与消费者就意向购买车辆签字确认的自用充电桩安装计划。
备注:本通知实施前已在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信息登记系统提交过材料(一)、(六)的,按本通知报送信息时,不需要重复提交上述两项材料;已在广州市建设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公用充换电设施网络的厂商不需要提供材料(九)。
(文:太平洋汽车网 柯凯汶 信息来源:广州交通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