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街坊,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了2016年第三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山21家食品药品企业被处罚,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有没你帮衬过的企业呢?看看!
案件名称
中山市瑞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港口镇石特工业区福田五路11号A幢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两个批次产品“玛咖片压片糖果”(批号分别为:E0001、E0002)的产品标签不符合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六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86.00元;
2.处罚款:35703.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辣过瘾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虚假标示生产日期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村“穗生围”迅通工业园B1栋厂房第四层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2日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一品湘醇香辣椒酱”和“一品湘醇辣王辣酱”。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4690.67元;2.处罚款:7000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恬之乐饮料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标准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永欣街7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2015年8月25日生产的“鲜榨100”椰子汁,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2.处罚款:500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春天百货商业广场
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与张家边工业大道交汇处东龙商贸城第三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经营“靓丽白里透红中药祛斑四合一—祛斑霜”,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2.处罚款:34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标准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康盛大道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8月29日生产的圃中皇牌腊肠(猪肉大豆蛋白肠),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处罚款:10000.00元。
案件名称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中山)有限公司
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老坛酸菜”(生产日期:2015-11-04),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的食品。
备注:当事人履行了购进查验等法定义务。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区利群豆制品加工厂
不按规定要求从事食品生产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南区西环三鹿27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例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规范生产经营义务,当场责令整改并警告,2015年12月10日复查,仍未规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00元。
案件名称
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张家边商场
经营不合格标准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石岐区凤鸣路4-6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铁观音(生产日期2015年9月8日)”、“今荣腊鲮鱼(广式腊鱼)(生产日期20151021)”,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食品“铁观音”,104.40元;2.没收不合格食品“今荣腊鲮鱼(广式腊鱼)。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小榄大福源药房、
古镇东兴西路药房
销售含有不得添加原料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级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7楼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小榄大福源药房销售的“自然之宝液体牡蛎浓缩软胶囊”和古镇东兴西路药房销售的“自然之宝水果大豆胚芽油复合提取物软胶囊”中含有按规定不得添加的“蜂蜡”。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标准食品。
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龙成璐8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旺仔乳酸菌乳味饮料”(生产日期:2015/04/25),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97.00元;2.处罚款:120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宝腊味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118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豉味五花腊肉(广式腊肉)(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酸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250.00元。
备注:新修订的《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已取消酸价指标。
案件名称
中山市黄圃镇今利肉类加工厂
中山市黄圃镇健成路9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凤凰球”(咸蛋黄肉饼)(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酸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1.没收违法生产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
中山市黄圃镇健成路18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湖南凤尾腊肉(腊猪肉)(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酸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1183.00元。
备注:新修订的《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已取消酸价指标。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莲食品厂
中山市小榄镇盛丰万乐东路33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馒头(批号20151014)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3.处罚款:5000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加味士食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阜沙镇阜港东路93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调味料(半固态)甜辣鸡调味酱”(生产日期2015年09月25日),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2.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
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23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轻脂蜜左旋肉碱饮品”(批号150801,生产日期2015年08月25日),经抽样检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80.00元;2.处罚款:500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鹏泰购物广场
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古镇镇古二东兴中路2号(汇益大厦)2楼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普洱”(生产日期2014年11月9日),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食品。
备注:当事人履行了购进查验等法定义务。
生产标注虚假内容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品名为”麦欧乳酸菌饮料”标注总经销商为“亨亚(大连)贸易有限公司”,该产品实际总经销商为“大连亨亚贸易有限公司。
★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3.处罚款:2000.00元。
案件名称
王志国(生活眼·全球购“店铺经营者)
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石岐区兴中广场c座2楼220卡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狮马龙活络油”等药品经营活动。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8.40元;2.没收涉案药品;3.处罚款:15196.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同心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劣药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三乡镇文昌西路上洋心存工业大厦第一幢二层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薄荷片”(批号15041304),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275.00元;3.处罚款:1500.00元。
案件名称
中山市我家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案
★违法企业或自然人地址
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宏业大街7号2-4卡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超许可范围加工制作的“凉拌海带丝”(生产日期:20151109),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市民如发现问题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31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咨询或举报。
中山发布编辑部
编辑:文颖
素材来源:中山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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