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桂东12月8日讯(通讯员 陈应明)12月8日,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段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段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查,6月8日,犯罪嫌疑人段某和李某(另案处理)乘车从桂阳来到桂东县城。当日凌晨,段某伙同李某在沤江镇宝塔山脚下朝阳小区内,盗窃了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同日凌晨,两人又在同一小区内盗窃了一辆红色钱江牌男式两轮摩托车。6月10日凌晨,两人在沤江镇西街鼎城桂园小区院子内,盗窃了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
被盗的三辆摩托车经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共计17440元。
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段某因手头拮据,决定跑来桂东盗窃摩托车,连续作案得手后顺利逃离桂东。满以为“大功告成”,段某作梦也没有想到,他们最后窃得的那辆摩托车上有GPS防盗系统。民警将两人的逃跑行踪完全锁定,最终在半路上设卡拦截,将段某逮个正着。同案犯李某侥幸逃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