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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9·13”一二一大街致3人死亡较大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结果,肇事双方均不涉酒驾毒驾。经鉴定,肇事摩托车无牌无证,当时车速高达160.01公里/小时,涉嫌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重超速(事发路段限速为40km/h)、逆向行驶、乘客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余某佩戴了安全头盔)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

9月13日23点20分左右,昆明市一二一大街上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宝马大排量两轮摩托车逆行与一辆微型小客车相撞,导致3人死亡。事发时,肇事摩托车沿着一二一大街公交车专用道逆向行驶,行驶至一二一大街与天君殿巷交叉口时,与从巷内左转驶出由王某(男,53岁)驾驶的微型小客车发生激烈碰撞。造成小客车驾驶员王某、摩托车驾乘人员苏某(男,24岁)当场死亡,摩托车驾乘人员余某(男,23岁)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截至目前,案件的鉴定结果已经告知事故双方家属,3天申请复议期限已过,下一步将进入尸体处理、责任认定程序,相关赔偿等事宜也将依法进行处理。

肇事车辆车速为160.01km/h

经过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以及驾驶人相关情况做出的技术鉴定显示:宝马牌两轮摩托车事发前的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功能正常有效。根据相关视频材料,通过现场测距的方式,测定事发时宝马两轮摩托车的车速为160.01km/h。

微型小客车事发前的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功能正常有效。因为不具备相关技术条件,事发时微型小客车的车速无法确定。

不涉嫌酒驾和毒驾

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三人血样的检测表明,此次事故不涉及酒驾和毒驾。

通过对肇事摩托车驾驶人余某、乘客苏某以及微型小客车驾驶人王某三方当事人的血样进行检测,结果均未检测出乙醇成份,三方当事人均不涉及酒后驾驶。

同时,血样中未检出有吗啡类、苯丙胺类、大麻类、氯胺酮类的毒品成份,三方当事人均不涉嫌毒驾。

涉事驾驶员和车辆的调查表明,微型车驾驶员王某所持A2驾驶证合法有效,微型车车辆年检到期日为2015年11月,而摩托车驾驶员余某有C1驾照,但无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所驾车型与驾照不符;由于摩托车没有依法进行落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归属尚不明确。此外,肇事摩托车当时并不涉及飙车及追逐竞驶。

肇事人涉嫌多项交通违法行为

摩托车由余某驾驶,余某持有昆明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核发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所驾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符。肇事宝马两轮摩托车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属于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

微型小客车驾驶员王某持有昆明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核发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合法。微型小客车车辆检审有效期截止为2015年11月份,车辆合法有效。

通过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事故的基本调查情况来看,肇事宝马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余某涉嫌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重超速(事发路段限速为40km/h)、逆向行驶、乘客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余某佩戴了安全头盔)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者 杨之辉)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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