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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制造挂靠关系

广西新闻网平果10月4日讯(通讯员 冯文琪 蓝必干)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潘某生、南宁某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据悉,2015年12月15日,潘某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平果县太平镇往平果方向行驶在靠道路中间车道,黄某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向在右侧车道。潘某生在操作车辆变更车道实施右转弯过程中,碰撞同向行驶在右前侧的黄某民,造成黄某民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潘某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民不承担事故责任。

发生事故后,潘某生仅向黄某民亲属支付30000元赔偿金。为此,原告死者亲属将肇事司机潘某生、肇事车辆挂靠的南宁某汽运公司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因被告南宁某汽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且被告南宁某汽运公司系车辆运行利益享受者,应与被告潘某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0500元,原告其余经济损失由被告潘某生、南宁某汽运公司负责。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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