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日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男子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他人上路,在205国道造成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成重伤,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件回放】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伤人
2015年9月10日18时59分,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曾某),经2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2853KM+800M路段时,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重伤二级。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徐某被撞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06186.53元。
【法院审理】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刑两年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交通意识淡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营养费等合计156116.93元。根据事故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徐某的经济损失为134079.63元。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刘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079.63元。刘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该院再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车主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情况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车主安全意识单薄,存在侥幸心理,殊不知一旦酿成事故,不仅会对自身和他人带来巨大的伤害,而且肇事者也可能因触犯交通肇事罪面临法律的严惩。请市民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也不要随意搭乘他人无证驾驶的无牌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