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拖拉机、摩托车违规载人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十)拖拉机载人、违反载物规定或者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