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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摩托车意外险’中国人寿意外险网上购买

近期有读者在后台留言:为什么对于大多数的骑电车意外,好多保险都避开不谈保障问题?

能注意到这点,条款上没少花功夫。

那保险公司是以什么理由拒赔的呢?

大部分意外险、寿险、重疾险、医疗险的免责条款都有这样一条:

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划重点。

1、电动车是划入机动车的;

2、如果你的电动车没有取得驾驶证或行驶证,发生意外后,比如骑电动车摔倒了,保险公司不赔。

尴尬的是,我国汽车要上牌,要办驾驶证、行驶证很容易。

电动车各地规定却不统一,无牌、无证上路很常见,这就很容易被保险公司以“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为由而拒赔。

很多人还不清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因此,错误地认为即便违章,交警也不会处罚,不守交规,车速过快、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任意拐弯掉头、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超员载人等违法行为很普遍。

意外发生的概率大大提升。

而开电动车的,往往收入较低,无论伤了自己或伤了别人,治疗费或赔偿费一高,就可能无力支付了。

电动车又不能像汽车一样买交强险,转移风险。

那保险公司自然不爱了,大多对电动车免责。

可是不是一定就赔不到呢?

别急,先看案例。

1

一个电动车引发的官司

案子发生在浙江绍兴【裁判书字号:(2016)浙0602民初4607号】。

被保人叫龙维珍,2015年8月4日通过公司买了中国人寿的绿州团体意外伤害险(B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州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1年。

保额分别为意外伤害40000元、医疗保险8000元、住院医疗保险5400元。

2015年9月27日,龙维珍驾驶两轮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次日身故。

其家人向中国人寿理赔,结果被拒了。

中国人寿拒赔理由之一是:

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法院没支持,判中国人寿赔偿4万意外身故金。

法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认定龙维珍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进而认定其系无证驾驶,但这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作出的认定。

而两轮电动车是否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时应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办理车辆行驶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无相关的明文规定;

实践中,电动车也不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

且在本案的保险合同中,也未对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人寿保险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大白放这了:。感兴趣的,可自己找来看看。

2

电动车到底是不是机动车

上面这个案子挺有代表性。

而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1、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

2、电动车上路行驶,要不要上牌上证?

大白找了不少资料,下面分别为大家分析下。

1、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

电动车有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双重特点,可简单分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这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有详细规定。

以电动自行车为例:

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 55 kg;

e)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 48 V;

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 W。

简单说,不符合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的,比如时速25km/h以上,或车重超过55 kg,就算电动车了,就按机动车算。

当然了,为了好卖,市面上“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为数不少,还有一些私自改装的,比如时速更快、大于25km/h的。

大白的建议是,这种车尽量别买。否则,公安机关可能会按照电动摩托车的要求来处理。

那如何判断一辆电动自行车符不符合国标?

最简单的办法,看是否有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没有CCC认证,不能上牌。

2、电动车上路行驶,要不要上牌上证?

如果是电动摩托车,按机动车算,那根据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就要上机动车牌照,要考驾照,还得买交强险、交机动车购置税、商业保险、车辆年检费用等。

而电动自行车,根据即将在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要上路,也得登记上牌了。

国家封杀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原因,是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实在太多,已成为当之无愧的马路杀手。

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

所以,为了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尽量按国家规定的来。

要是依然知法犯法,无牌或无证驾驶电动车,那就不是简单的保险赔不赔的问题了。

一方面会面临交警部门的罚款;

另一方面,发生意外时,还可能面临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电动车被认定是机动车,且上了交强险,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进行赔付,赔付完毕后再按照民事责任分责;

如果被认定是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由电动车驾驶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付相关损失,赔完后才能按照民事责任分责赔付;

如果被认定是机动车,即便电动车驾驶人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的话,电动车驾驶人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电动车当地没法上牌上照,怎么办?

那有人可能就想问了,要是当地没法给电动车上牌照,也办不了驾驶证和行驶证,怎么办?

大白想到了几个解决办法:

1、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即使没上牌,也不受保险公司“无牌无证机动车免责”条款的影响。

2、买没有相关免责的保险

没有“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这条免责的保险比较少,但大白还是找到了几款。

寿险:

瑞泰瑞和、大麦定寿

重疾险:

瑞泰瑞盈,星悦重疾险、阿童木(多倍宝宝)少儿重疾险

以上几款,都没有“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的免责,性价比也都非常不错,可以考虑(医疗险、意外险,我暂未找到,大家有发现的,欢迎评论区留言)。

不过,提醒下,对于酒后驾驶,星悦不赔。

此外,康惠保旗舰版对于电动车也相对较友好。

条款是这么规定的: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3)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的机动车;

释义: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属性分类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一方面,康惠保旗舰版对于机动车的定义相对更明确。

其次,电动车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判断。这就减少了很多潜在纠纷。

不好的地方就是,通过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就小了。

比如开头提到的案例,当地公安机关判定龙维珍属于无证驾驶,再结合康惠保旗舰版的条款,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理赔。

要不要买,就看你自己怎么想了。

4

电动车被拒赔,胜诉的可能性多大?

最后回答一个问题:如果骑电动车发生意外,真被拒赔了,打官司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从开头那个案例看,法院支持赔偿,主要是认为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大白在翻阅《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时,一个感受是,这几个文件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定义其实还是比较明确的。

比如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电动机输出功率及相关制动距离都有严格要求。

可问题是,普通人对上述标准根本不了解,或很难理解,也就对电动车何种条件下属于机动车缺乏认识。

而从保险条款看,对于什么是机动车、电动车,保险公司也很模棱两可,像康惠保旗舰版有相对清晰定义的很少见。

那理赔时就难免出现纠纷了。

但大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的判例看,法院站在消费者这边,判保险公司赔偿的,比例更高点。

原因除了电动车是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有争议外,《保险法》第三十条也是一个有力武器。

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翻译下就是:如果被保人、受益人从其日常生活经验出发,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比如认为燃油车才是机动车),保险条款对什么是机动车又没明确的,那保险公司就可能面临输官司的结局。

是不是稍微安心点?

但大白不得不泼下冷水。打官司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对时间、精力、心理都有不小的挑战。

所以,能通过其他方式规避掉这些风险,比如买没有相应免责的保险,按国家规定给电动车上牌上证,会更稳妥。

大家觉得呢?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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