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夏正希 连丽)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6岁女儿身亡,连江女子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朱某某案发后自首,且自愿供述罪行,她的丈夫恳请司法机关不追究她的相关责任。日前,连江县检察院酌情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1月20日中午,朱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6岁女儿谢某某坐在前部踏板上,从连江县丹阳镇坂顶村沿京福线行驶至丹阳镇东平村路段时,与前方慢车道停放的石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朱某某受伤、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责任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石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朱某某在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连江县检察院考虑到朱某某与死者谢某某系母女关系,且死者父亲恳请司法机关不追究朱某某的相关责任,根据今年4月24日连江县检察院与连江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签订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该院未检科立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在得知朱某某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后,检方主动为她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三方共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朱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同时,该院未检科考虑到朱某某的女儿已死亡,朱某某在该起事故中受伤,医疗费需要花费十几万元,家中还有一名4岁儿子需要抚养,这次事故为她的家庭带来的损失较为严重,故特为本案被害人家属向连江县政府申请2万元“被害人救助款”,目前该款项正在审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