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吕讯:(林森)4月7日11时30分,雷某驾驶晋JG1***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载赵某)从贾家庄村进城,沿贾家庄米家庄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米家庄村口时,准备超前方同向靳某驾驶的无牌时风三轮车并与对方向来车交会时碰撞在靳某三轮车尾部,造成赵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送到医院治疗,经民警血液酒精检测,靳某酒精测试数值为127.79mg/100ml,属醉酒驾驶。靳某虽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因属于醉酒驾驶,触犯了刑法,涉嫌危险驾驶罪。 4月13日,家住杏花村镇东堡村的高某饮酒后,中午12时无证驾驶无牌东毅125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在回家途中,沿杏花村镇西堡村新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联谊街十字路口时,正遇到沿联谊街由西向东步行跑来的十岁男孩党某,高某躲避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党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民警在医院对张某血液中的“酒精”成份及含量进行鉴定,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触犯了刑法,涉嫌危险驾驶罪。 两起案件,靳某、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汾阳市公安局批准依法给予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