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记者 柳青 报道)1月2日,陕西省榆林市男子徐四国亲属在网上发帖称,徐四国于2018年10月5日夜间驾车在包茂高速榆林段正常行驶,突然被一辆违规上高速的摩托追尾,摩托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事故,警方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徐四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警方重新认定徐四国承担主要责任并将其刑拘。1月3日,榆林市交警支队高速交警五大队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并表示已知悉徐四国家属在网上发帖反映情况,但事故责任认定依法依规。
男子骑摩托上高速追尾轿车后死亡 警方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网帖称,2018年10月5日19时许,徐四国驾驶一辆吉利小轿车在陕西省榆林市包茂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突然被在高速路上驾驶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的刘某追尾,后刘某抢救无效死亡。
网帖所附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第610855120180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显示的事故发生经过为,2018年10月5日19时50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包茂高速上行线291Km+500m处,撞于徐四国驾驶的小轿车右后尾部,造成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对于双方情况,认定书显示,两人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相符,徐四国所驾吉利车在检验有效期内,保险有效,刘某所驾摩托车脱保。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书称,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且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徐四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经陕西榆林百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轿车碰撞时的速度约为7Km/h)。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双方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轿车主质疑摩托违规上高速且追尾申请行政复议 二次认定其担主责
网帖称,徐四国对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在全封闭的包茂高速榆林段不准摩托车通行,而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苏某、贾某及队长鲁某在责任认定书中,极力回避对方责任,将全封闭的包茂高速榆林段不准摩托车通行、脱保摩托车走中间车道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掩盖,并有意忽略了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高速行驶、未注意前方行驶车辆等重大事实。
网帖称,包茂高速同方向有超车道、行车道和应急车道,徐四国驾车在行车道行驶,摩托车在行车道追尾,因追尾造成车辆瞬间失控,车被撞停时因撞击原因才造成现场车轮压线的静止状态,所以刘某理应负全责。
对于网帖所述,北京时间记者致电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和陕西省公路局包茂高速榆林段管理处求证,对方均明确回应,包茂高速属于全封闭高速公路,且未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摩托车禁止进入包茂高速榆林段行驶。
徐四国申请行政复议后,2018年11月13日,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撤销了之前的认定书,重新作出了编号比原认定书末尾多了一个“1”的第6108551201800000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所认定事故发生经过无变化的情况下,重新认定事故原因为,徐四国日常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夜间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发现出口匝道判断错误,突然减速变更车道,导致车速骤降至7Km/h,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认定刘某驾驶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上高速行驶,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临危措施不当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北京时间记者注意到,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先后作出的两份认定书,对于刘某驾驶摩托车驶入高速公路,均未载明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二次认定轿车主担主责被刑拘家属网上喊冤 警方称认定依法依规
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2018年11月16日,徐四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后,其家属为徐四国喊冤的帖子在网上大量出现,引发网友议论。记者注意到,徐四国及其家属的质疑主要是:摩托车违规上高速追尾轿车却判定轿车主担主责、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编码比第一份多了一位可能有猫腻。
对此,北京时间记者致电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五大队求证,该队法制科证实了此事,并表示已知悉徐四国家属在网上发帖反映情况,但事故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至于具体依据哪一条哪一款法律法规之规定,其未予回应。而关于徐四国家属提出的两份认定书编码位数不同可能有猫腻的质疑,法制科称认定书编码为系统自动生成,他们没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