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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交通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互联网的加入,更加使得人们的出行方式和出行办法有了更为便捷和多元化的选择。然而在这股城市交通发展的时代大潮中,不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黑车”载客就是一个混迹其中值得重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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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非法客运主要表现
●汽车(包括网络专车)从事非法客运
●“五类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车、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客运
“黑车”营运危害多多
日前,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与杨浦交警组成联合整治小分队,在黄兴路松花江路路口,设卡对涉嫌“网约车”非法客运的车辆进行突击检查。短短一个小时,执法人员就截停了20辆涉嫌非法客运的车辆,其中3辆当场确认非法客运,其余车辆需后续进一步核实。
其实非法客运产生的危害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首先,这些车辆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交通枢纽周边违法停车中往往都出现他们的身影,并且由于是属于无证经营,无序管理,他们通常与假牌、假证脱不了干系,在行驶中也随意违反交通法规,随意变道、调头、闯红灯、争道抢行等等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为道路安全埋下隐患。其次,非法营运的车辆也在破坏着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的秩序,对本市公交、出租等正规营运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影响了公共交通的良性循环。最后,就是非法客运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些司机更可能逃避责任,当场逃逸,这样当事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从而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利。
近年来,在“黑车”治理中,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联手进行多策并举取得成效。如闵行交警利用监控探头保全视频资料作为查处非法客运车辆的重要手段,在区内现有82处远程执法点位的基础上,还将申请加装100套可移动式高清探头,除用于对机动车重点交通违法远程执法的同时,也对非法客运重点管理区域进行视频取证,以进一步加大查缉手段及打击力度。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汽车(包括网络专车),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
“五类车”屡屡触犯交通法规
“五类车”是指从事非法客运的以下五类车辆:二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这些从事非法客运的车辆,在道路上骑行或驾驶时也是屡屡触犯交通法规。
小编曾跟随交警对彭浦、七浦路等大型居住区和集贸市场,以及轨交站点、车船码头等“五类车”聚集地进行采访。发现“五类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五花八门,乱停乱放,闯红灯、逆向行驶,车辆改装,有的甚至加装了大马力的发动机,还有无牌无证等等不一而足。经常听到市民这样的反映,下了地铁站点就被这些拉客的车主拦截包围,也时常为这些不顾红绿信号灯穿行在车流中的“五类车”担心。
也因为“五类车”有各式各样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以相应的处罚规定也都有针对性,罗列如下
1
“五类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第90条、第95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200元罚款、记12分。
3
外省市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1、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2、沿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复兴路-淀山湖大道-港周路-盈朱路-青赵公路-北青公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4
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驶本市禁止通行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6条第3款、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予以扣留;不能提供来源合法凭证的,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予以暂扣或者没收。
5
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8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残疾车、电动自行车加装篷座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下2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扣留其非机动车。
6
驾驶残疾车违法载人的,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4条第7项、第6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扣留其非机动车。
7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1条、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扣留其非机动车。
(来源:《上海法治报·交通安全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