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讯 (通讯员 宁公宣 记者 朱静) 6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两辆摩托车沿白下路由西向东违反单行线指示标志行驶,不顾民警指挥阻拦加大油门冲卡通过市第三中学高考考点门口。目前,案件其中一名当事人已被拘留。
案件发生后,南京警方迅速开展工作,经过细致的走访排查,目前已将一名当事人王某及其车辆查获,警方正在全力查找另一当事人。经查,当事人王某存在驾驶悬挂外地号牌摩托车闯禁区、闯单行线,不服从民警指挥劝阻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行驶,根据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并对王某实施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目前,案件当事人王某已被送至拘留所。
新闻链接: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有关事项等通告如下:
一、悬挂外市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外牌摩托车)不得在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含南京长江大桥)的区域行驶。(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在上述禁行区域内的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等登记手续或自行处理。
三、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秩序整治,主动改变出行方式。
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大公交车辆的投入,优化运行线路,方便群众出行。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21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教育、劝阻。
五、自3月22日起,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强行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群众监督、劝阻和举报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2、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以及第二款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标题: 原标题:南京驾驶外牌摩托车闯禁区的当事人已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