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李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kg。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m3。
二、包裹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单件重量超过50kg,视为超重包裹。
三、行李、包裹的包装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四、行李、包裹上的货签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五、行李包裹的运价
行李包裹重量以kg(千克)为单位,不足1kg按1kg计算;行李的起码运价里程为20km;普通包裹的起码运价里程为100km;起码计费重量为5kg,每张行李、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1 元。
六、行李托运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七、行包保价运输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八、行李包裹运到期限
以运价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600km时,每增加600km增加一日,不足600km按一日计算。包裹 4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400km时,每增加400km增加一日,不足400km按一日计算。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在运到期限内。
九、铁路行包运输合同
铁路行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十、行李包裹中不得夹带的物品
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档案材料: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
十一、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铁路行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十、行李包裹中不得夹带的物品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十三、行李包裹到达保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承运人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10天。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