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 凌晨,当事人陈某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海榆中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他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8公里200米狮子岭互通交叉丁字路口时,因陈某龙违反警告标志指示驾驶,与一辆由狮子岭互通右拐弯进入海榆中线,当事人朱某宠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7**55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龙连人带车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后死亡。
经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后,认为当事人陈某龙(男,52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造成事故;当事人朱某宠(男,41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造成事故。
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陈某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